拿破仑法典-第一编-人-06-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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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一编-人-06-离婚


  第246条 在指定日期与时间,基于受命审判员提出的报告,检察官的意见,如有不受理的提议时,法院应首先考虑不受理的理由,进行决定.在不受理理由充分的情形,离婚请求即行驳回.在相反的情形或并无不受理的提议时,离婚请求应予受理.
  第247条 在受理离婚的请求后,基于审判员提出的报告,检察官的意见,法院应即审理离婚事件的实质,进行判决.法院如认为请求已经证明,得准予离婚;否则,得准许原告提出其所主张的有关事实的证据,并由被告提出反证.
  第248条 在诉讼事件的每一审理中,当事人得在审判员报告后,检察官陈述意见前,各自主张其理由,首先关于不受理问题,其次关于实质问题;但在任何情形,如原告未亲自出席,原告的律师不得出席.
  第249条 法院书记员,在宣布命令进行人证调查的裁定后,应立即朗读记载关于当事人建议应予传讯的证人的部分笔录.当事人由法院院长告知尚得提出其他证人,但过此时期,即不得提出.
  第250条 当事人对于其所反对的证人,应各立即提出反对.法院对于此项反对,在听取检察官意见后,进行裁定.
  第251条 对于当事人的血亲......除当事人的子女及其他直系卑血亲外......不得以有血亲关系为理由,反对其作证;但法院对于血亲与佣仆的证言,应予以合理的斟酌.
  第252条 一切准许传讯证人的裁定,应载明所传证人的姓名,并指定当事人应出席的日期与时间.
  第253条 证言在法院不公开的法庭上听取之,由检察官.双方当事人及每方不超过三人的律师与朋友出席参与.
  第254条 当事人及其律师,得就证言提出其所认为适当的论述及质询,但在陈述证言过程中,不得插口.
  第255条 第一证言辩论,应作成笔录,包括当时发生的陈明与论述.调查证人笔录, 向当事人与证人朗读之;当事人与证人均应于笔录上签名;笔录上应记载其签署或其不能签署不愿签署的声明.
  第256条 在两次调查终结后,如被告未提出证人,则对原告的一次调查终结后,法院订定日期与时间,将当事人交回公开庭审理;法院命令将该诉讼程序通知检察官并任命一报告人.此项命令,依原告的请求,在该命令决定的期限内,送达于被告.
  第257条 在指定宣告终结判决的日期,由受命审判员报告,当事人或其律师继之陈明其认为有利于诉讼事件的论述,最后,由检察官陈述其意见.
  第258条 终结判决应公开宣告,如判决准予离婚时,原告应至身份吏处,请其宣布.
  第259条 如离婚之诉基于有重大暴行.虐待与侮辱的原因而提出时,即使原因业经成立,审判员得不立即准许离婚.在此情形,得于判决前准许妻离开其夫,并准其于自己不认接纳其夫为适当时,不必接纳其夫;如妻有充分收入足以供给其自己的需要时,并命令其夫按照资力给与妻扶养定期金.
  第260条 经过一年的考验期间,如当事人不能重归于好,原告配偶,得于法定期限内,传唤配偶他方到庭,听取终结判决.此时该终结判决,即准许离婚.
  第261条 如离婚之诉基于配偶他方受名誉刑的宣告时,唯一应遵守的方式为以依式缮整的处刑判决正本一份,连同书记员证明该判决依一般法定程序不能变更的证书一份,一并送交第一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