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一编-人-05-结婚
第221条 夫受身体刑与名誉刑的宣告,但其宣告仅系缺席判决时,妻虽已成年,在夫受刑的期间,非经审判员的许可,不得进行诉讼或订立契约;在此情形,审判员给与许可时,无须传唤夫,亦无须听取其意见.
第222条 如夫系禁治产人或不在人,审判员于调查事实后,许可其妻进行诉讼或订立契约.
第223条 一般的许可,即使订定于夫妻财产契约,仅关于妻的财产的管理有效力.
第224条 如夫为未成年人,不问关于进行诉讼或订立契约,妻必须取得审判员的许可.
第225条 基于缺乏同意而发生的无效,仅妻.夫及其继承人得主张之.
第226条 妻未经夫的许可,得为遗嘱.
第七节 婚姻的解除
第227条 婚姻因下列事项而解除:
一.夫妻一方死亡时;
二.合法判决离婚时;
三.夫妻一方受民事死亡宣告的判决确定时.
第八节 再 婚
第228条 妻仅于前婚解除后满十个月,始得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