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一编-人-05-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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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一编-人-05-结婚


  第181条 在前条规定的情形中,如夫妻于完全取得自由或发现错误后继续同居满六个月时,无效之诉不予受理.
  第182条 在须经父母.祖父母或亲属会议的同意始得结婚的情形,未取得同意而结婚时,有同意权之人或夫妻中须取得同意的一方有权对婚姻提出攻击.
  第183条 夫妻或有同意权的血亲,在有同意权之人对婚姻已有明示的或默示的承认,或自该夫妻或血亲知悉结婚的事实经过一年不提出攻击时,不得再行提起无效之诉.夫妻于达到其本人得表示同意的年龄经过一年未提出攻击时,亦不得再行提起无效之诉.
  第184条 违反第144条,第147条.第161条.第162条及第163条的规定的结婚,夫妻.利害关系人与检察官均得提出攻击.
  第185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虽未达必要的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再提出攻击:一.夫妻一方或双方到达必要年龄经过六个月时.
  二.未达此项年龄之妻,于六个月届满前怀孕时.
  第186条 父母.直系尊血亲与家属对前条的结婚曾经同意时,其无效之诉不予受理.
  第187条 依第184条所有利害关系人均得提起无效之诉时,旁系血亲,或前婚所生的子女,于夫妻均生存中,不得提起;如此等人对于提起诉讼有现实与即受的利益,不在此限.
  第188条 因再婚而受损害的配偶,即使在与自己结婚的配偶生存时,亦得提起再婚无效之诉.
  第189条 新配偶对前婚提起无效之诉时,对于该前婚的有效无效,应先进行判决.
  第190条 王国初级检察官,于适用第184的情形,除第185条的限制外,在夫妻均生存中,应提起婚姻无效之诉,且请求判令其分离.
  第191条 结婚未经在有管辖权的公务员前举行公开仪式者,夫妻本人.父母直系尊血亲和有现实与即受利益的一切人及检察官均得提出攻击.
  第192条 婚姻如未事先进行两次必要的公告,或未依法取得免除,或未遵守公告与举行仪式的法定期间,王国初级检察官对该公务员处以不超过三百法郎的罚金,并对结婚人或对结婚人行使亲权之人,处以与其财产相称的罚金.
  第193条 违反第165条的规定时,虽其违反不足构成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但前条所列举之人应处以前条所定的刑罚.
  第194条 无论何人,如不提出经登录于身份登记簿的婚姻证书,不得主张夫妻的名义及民事上婚姻的效果.但身份证书章第46条规定的情形,不在此限.
  第195条 自称为夫妻者,于相互主张其配偶身份时,并不能以表现的夫妻身份的具有,免除其在身份吏前提出婚姻证书.
  第196条 有具有表现的人妻身份的事实,并在身份吏前提出婚姻证书者,夫妻相互间主张该证书无效的请求,不予受理.
  第197条 在第194条.第195条规定的情形,如男女双方公开地共度夫妻的生活,死亡后遗有所生子女,其婚生子女的资格,不能以未经提出婚姻证书为唯一借口而予以否认,其婚生子女的资格,得以表现的夫妻身份的具有及出生证书无反对的记载证明之.
  第198条 婚姻仪式的合法举行,经刑事诉讼结果证明,且该刑事判决经登录于身份登记簿者,从举行婚礼之日起,不问对于夫妻,或对于因婚姻所生的子女,该项登录确保婚姻的一切民事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