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用史例可帮助说明某种思想的运用,因为引用史例可以指出细小问题的处理情况,而在一般地叙述一种思想时不能将这些情况完全包括进去.这也正是理论和经验之间的不同.上述两种情况是纯粹的举例,下面两种情况用作证明.
第三.用史实可证明自己的论点.如果只是想证明某种结果或现象的可能性,那么使用这种方法就够了.
第四.通过详细叙述列举若干史实,某一史实能吸取某种教训,这时,史实本身就为吸取教训提供了真正的证明.
作第一种使用时,大都只要简单地列举事例就够了,因为人们只是使用事例的一个方面.在这里,甚至事例的历史真实性都是次要的,举一个虚构的例子也是可以的.只是史例总是具有优点的,它比较实际,能让它所说明的思想更接近实际生活.
作第二种使用时,必须较详尽地叙述事例,不过正确性在这里也是次要的,但我们也要作同前一场合相同的说明.
作第三种使用时,大都只要举出确凿无疑的事实就够了.如果有人提出一个观点,认为筑垒阵地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只要举出崩策耳维次阵地这个例子就能证明这个论点了.但如果叙述某种历史事实是要证明某种一般的真理,那么就必须而详尽准确地阐述同这个论点有关的一切方面,必须将史实毫无遗漏地展示在读者的眼前.这一点做得越差,证明力就越小,就越需要通过很多事实来弥补一个事实证明力不足的缺点,因为人们相信,无法叙述一个事实的详细情况时,可引用一定数量的事实来补救.
如果打算用经验证明骑兵配置在步兵后面比配置在翼侧为好,那么只举几次骑兵配置在步兵后面获得胜利的会战和骑兵配置在翼侧遭到失败的会战是不够的.如果欲要证明在没有掌握绝对优势的情况下,无论在会战区内还是在战中,也就是说,无论是战略上还是在战述上,分几路纵队深远地包围敌人都是十分危险的,那么只举利佛里会战或瓦格拉木会战的例子,或者只举1796年年法军向德意志战区的进攻或者同奥军向意大利战区的进攻的例子是不够的.为了证明这些,还必须叙述当时的具体过程和一切情况,说明上述配置形式和进攻形式是怎样严重地造成了不利的结局.这样,就可以看出这些形式应该否定到什么程度,这一点必须明确,因为全部加以否定无论如何是有损真理的.
上面我们说过,当不可能详尽述一个事实时,可以用若干实例来弥补,但是不能否认,这是一个常常会被人滥用的危险的办法.有些人不去详细地叙述一个事实,只满足于简单地提出三.四个事例,这就造成了一个仿佛很有证明力的假象.要知道,对有些经常反复出现的事情举出很多实例也证明不了什么,因为别人同样也能很容易地举出许多结果相反的实例来反驳.如果有人给我们举出很多路进攻遭到失败的战例,那么我们也能给他举出很多用同样打法获得胜利的战例.可见,这样做不可能得出任何结论.
如果考虑到上述各种不同的情况,那么就可以知道滥用实例的现象是多么易出现.
如果不是从各个方面详细地叙述一个事件,而仅仅简单地提示一下,那么这个事件就好象是从远处看到的东西,各个部分都辩别不清,从各方面来看,它的外部形状都是相同的.这样的实例,事实上对相互对立的两方面意见都能证明.对道恩指挥的几次战争,有些人认为是谨慎周到.深谋远虑的例子,而另一些人则认为是踌躇不前.优柔寡断的例子.1797年拿破仑越过诺里施阿尔卑斯山的进军,可以看成是英勇果断的表现,也能看成是真正鲁莽的行为;1812年拿破仑在战略上的失败,可以说作是过于勇猛的结果,也可以说成是勇猛不足的结果.这些不同的意见确实出现过,人们也十分容易理解,这些不同意见是由于人们对事物间的联系持有不同的看法而产生的.但是这些相互对立的意见不可能都是正确的,其中必然有一方面意见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