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论(上)-第一卷-第一篇-论战争的性质-第二章
从战争概念中推出来的目的之所以不能普遍适用于现实战争,是因为抽象战争和现实战争是不同的,这点我们在前一章里已经讨论过了.假如战争真的象纯概念规定的那样,那么力量悬殊的国家之间发生战争就不乎合情理,因而也就不可能了,因为在纯概念中,只有双方物质力量的差距不超过精神力量所能弥补的程度时,才会发生战争.而在欧洲现今的社会状态下,精神力量能弥补的物质力量的差距是有限的.因此,我们之所以看到力量悬殊的国家之间发生了战争,是因为现实战争往往同它的原始概念是相距很远的.
在现实中,除了无力继续进行抵抗以外,还有两种情况可以促使媾和.一是获胜的代价过高,二是获胜的可能不大.
对已经消耗的力量和即将消耗的力量的考虑,对是否媾和的决心更有影响,既然战争不是盲目的冲动,而是受政治目的支配的行为,那么政治目的的价值肯定决定着愿意付出多大的牺牲作代价.这里所说的牺牲,不仅是指牺牲规模的大小,并且是指承受牺牲的时间的长短.所以,当力量的消耗过大,超过了政治目的的价值时,人们就肯定会放弃这个政治目的而媾和.
正和我们在前一章已经讲过的那样,整个战争不受严格的内在必然性规律的支配,它必须依靠概然性的计算,并且产生战争的条件越使战争适于概然性的计算,进行战争的动机越弱,局势越不紧张,情况就越是这样.既然是这样,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概然性的计算也能够使人们产生媾和的想法了.所以,战争并不一定要一方被打垮才结束.我们可以想象,在战争动机很弱.局势很不紧张的情况下,哪怕是非常微小的.几乎看不出的可能性,就足以使不利的一方让步.如果另一方事先已经看到这一点,那么他自然会去努力实现这种可能性,不会首先去寻找并走上彻底打垮敌人这条弯路了.
可见,在一方不能使另一方完全无力抵抗的战争中,双方是否希望媾和,这是随获胜可能性的大小和需要消耗力量的多少而变化的.当一方希望媾和较迫切,另一方媾和的想法就可以少一点,只要双方希望媾和的想法合在一起已经达到足够的程度,他们就会媾和.如果双方都希望媾和,他们的政治分歧就会得到折衷的解决.在这种情形下,原来媾和想法较少的一方当然比较有利.
我们在这里有意不谈政治目的的积极性质和消极性质在行动中所必然引起的差别.即使这种差别象以后要谈到的那样是极为重要的,但是我们在这里仅作比较一般的论述.因为最开始的政治意图在战争过程中变化可能很大,最后可能变得根本不同,这是由于政治意图同时还取决于已得的结果和可能的结果.
现在出现了一个问题:如何才能增大获胜的可能性.首先,自然是使用打垮敌人时所使用的方法,即消灭敌人军队和占领敌人地区.但是这两种方法用于增大获胜可能性时和用于打败敌人时是不尽相同的.当我们进攻敌人军队时,是想在头一次打击之后继续进行一系列打击,直至把敌人军队全部消灭,还是只想赢得一次胜利来威胁敌人,让他觉得我们已占优势而对前途感到不安,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假使我们的目的是后者,那么只要消灭足够达到这一目的的敌人军队就行了.同样的,当目的不是打垮敌人时,占领敌人地区作为另一种手段也是不一样的.在以打垮敌人为目的的情况下,而占领敌人地区只是消灭敌人军队的后果,消灭敌人军队才是真正有效的行动,没有消灭敌人军队就占领敌人地区,始终只能看作是迫不得已的下策.与之相反,如果我们的目的不是打垮敌人,并且我们确信敌人并不寻求流血决战,而是害怕流血决战,那么,占领敌人防御薄弱的或完全没有防御的地区这件事本身就能带来利益.假使利益十分大,足以使敌人对战争的结局担忧,那么占领敌人地区也能当作是达到媾和的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