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上)-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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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上)-11

  121.我们的作者由于不能从任何君主是亚当的嗣子这个角度来确立君主取得的统治权的资格,所以这种理论就毫无意义,还是置之不论为好,他还喜欢把一切问题对结到现实的占有上,使对国家的服从归于篡位者,犹如归于一个合法的君主那样,从而使僭位者的资格也同样有效.他的这些话值得记住,他说"假如一个僭主篡夺了真正的继承人的位置,人民对于父权的服从,必须继续下去,等待上帝的意旨."关于僭主的地位这一问题,留到适当的地方,我再对其加以考察,我希望我的头脑清醒的读者想想,君主们应该怎样感谢这样的政治学说,它竟会把"父权"即统治之权给到一个开德或一个克林威尔这样的人手中,那样,既然一切服从都是归于父权,那么根据同一权利,臣民的服从也应归于僭位的君主们,其理由之充足,与对于合法君主的服从是完全一样;但是像这样一种危险的理论,势必把一切政治权力都只是归溯到亚当的神授的与合法的父权上,只说明权力是从他传来的,却并不说明是传之于谁,或者谁是这种权力的继承人.

  122.因为,我认为,为要确立世间的政府,为使得一切人从内心接受服从的义务,我们必须(就算依照我们作者的意见,一切权力都只是对亚当的"父权"的占有)就像告诉人们在父亲死了以后,长子有权继承一样,使他们明白当在位者死后,又无儿子直接继承他时,谁有权利取得这种"权力".这种"父权".因为我们还要记住,重要的问题,并且应当认为也是我们的作者(如果他不是有时忘记了的话),极力主张的问题,在于哪些人有权受人服从,而并不在于在不知道谁具有这种权力的情况下,世上有没有所谓"父权"这样一种权力.因为既然它是作为一种统治权,只要我们知道谁有这种权力,那么,不论它被称做"父权"."王权"."自然权"或"获得权","最高父权"或"最高兄权",都是无关紧要.

  123.那么,我要继续追问下去,在这个"父权"或"最高的父权"的承袭问题上,一个女儿所生的外孙,比起一个兄弟所生的侄儿,是否有优先权呢?长子所生的孙子,还是婴儿时,是否也比成年或能干的少子有优先权呢?是否女儿比叔父或其他从男系出生的人优先呢?是否幼女所生的孙子比长女所生的孙女更有优先权呢?是否庶出的大儿比正妻所出的幼子更加有优先权呢?这样下去,还要出现多少关于合法与否的问题,比如,在性质上来说,妻与妾有什么分别呢?因为就世上的民法或成文法来说,他们在这里都不说明什么问题.我们还可以继续去问,如果长子是一个傻子,他是否应比贤明的少子优先承袭"父权"呢?愚蠢到什么程度然后才能剥夺他的这种权利呢?谁应该是这个问题的判断者呢?一个因愚蠢而被排除的傻子所生的儿子,比起他的在位的舅子所生的儿子是否有优先权呢?如果国王死后,寡后有遗孕,还没有人知道她将来生的是男是女,此时谁应享有"父权"呢?如果因为母亲剖腹,两个双生男孩同时出生,那么谁是嗣子呢?不同母或不同父的姊妹是否比同父母的兄弟所生的女儿更有优先权呢?

  124.这些以及诸如此类有关继承身份和承袭权利方面可以提出的疑问,并不是无聊的空想,而是我们在历史上时常会碰到的与王位承袭攸关的问题.如果我们需要它们,我们不用到别的地方去,只要在英伦三岛上就可以找到著名的例子,关于这些,《父系的君王》一书的精明而渊博的作者对此已有了很详尽的记述,我不用再来赘述了.在我们的作者把关于下一代嗣子问题上可能出现的一切疑难都解决之前,在他指明这些疑问都显然是受自然法则或上帝所启示的法律所决定之前,他关于"君主的"."绝对的"."最高的"."亚当的父权"以及有关这种权力是如何传给他的嗣子等等的所有一切假定(我说,他的这一切假定与其说是证明,倒不如说是适得其反),它们对于权力的建立或对于现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君主的资格的确定是一点用处也没有的,反而确会引起纠纷,使一切成为问题.因为,即使我们的作者不厌其烦地对我们说了又说,而一切人也都相信,亚当是有"父的权利",因此有"君主的权力",相信这个权力(世界上唯一的权力)"传给他的嗣子嗣孙们",除了这一权力以外,世界上再没有别的权力,可是,如果在这"父权传给"谁,和它现在是属谁所有这个问题上还有疑问,那就没有人能有任何服从的义务,除非有人说"我有责任对一个同我一样没有'父权,的人的'父权,表示服从,而这就是说,我服从一个人,是因为他有统治的权利;如果有人问我,他怎样会有统治的权利,我就可以回答说,他到底有这种权利,是无法知道的."因为,我知道一个"不是使我应该服从的理由",不可能成为使我服从的理由,那么,一个"没有人能够知道的理由"当然更不可能成为使我服从的理由了.

  125.因此,我们的作者关于亚当的"父权",它的权力如何巨大,以及它的假设是多么必要等一切胡言乱语,如果它们不能告诉人们他们应该服从的是谁,或者谁是应该统治的,又有谁是应该服从的,那么,这些话对于确定统治者们的权力,或者对于决定那些应该服从别人的臣民的服从义务,都没有任何帮助.同样,亚当的这个"父权",这个传之于其后嗣的"君主权",对于人类的统治也毫无用处,正如我们的作者如果告诉人们说,亚当有赦罪或治病的"权力",这种权力按照神的规定应当传给他的嗣子,而他的嗣子为谁却无从知道一样,这对于使人类心悦诚服,或对于保障他们的健康,都毫无补益.如果有人相信我们的作者这些言之凿凿的话,去向一个自命为僧侣或医生的人忏悔他的罪恶,希望得到赦免,或服食他的药品希望健康,或跑到这些职业者跟前,说道,我接受这个传自亚当的赦罪权,或是说,我将为这个传自亚当的医疗权所治愈,他这样做,不是正像一个人承认这些权力都是从亚当传给他的唯一的继承人,而他又不知道到底谁是这个继承人,于是说我接受并服从这个传自亚当的"父权"一样的不合理吗?

  126.诚然,世俗的法律家们曾自诩能解决某些关于王位继承的案件,然而依照我们的作者的原则,他们不能干预不属于他们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因为,如果所有政治权力都只是从亚当那里得来的,并且根据"上帝的意旨"和"神的规定",只传给他一代接一代的嗣子,这即是一种先于一切政府和凌驾于一切政府之上的权利,因而,人们制定的成文法律不能决定其本身就是一切法律和政府的基础,而且它的法则只是从上帝和自然的法则那里接受而来的东西.如果我们的作者在这个问题上一声不响,我就倾向于认为并不存在用这种方式移转的任何权利,我相信,即使真有这样的权利,也不会有任何用处;在有关统治和对统治者的服从的问题上,人们甚至会比没有这种权利感到更加无所适从.因为,依照那些被"神的规定"(如果有这种东西的话)所排斥的成文法和契约,所有这些纠缠不休的疑问,是可以妥当地加以解决的;但是一种神授的自然权利,并且是与整个世界的秩序和和平同样重要的权利怎样能够在没有与此有关的任何明确的.自然的或神的规定的情况下传之于后代,这确实是永远不能使人明了的事.如果国家权力是由"神的规定"指定给嗣子,而"依照那个神的规定",嗣子为谁又无从知道,那么一切世俗的统治权便都完了.这个"父的王权"既然依照"神授的权利"只属于亚当的嗣子所有,那就不会有任何余地,使人类的思考并同意可以把这种权力安排在别人身上.因为假若只有一个人享有为人类所服从的神授权利,那么,除了那个能证明自己有这个权利的人之外,任何人都不能对这种服从提出要求;世人的良心也不可能根据别的理由而感到有服从的义务.这样一来,这个学说就把一切政府从根本上推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