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穆拉比王法典-01
第一六一条 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而后其女诽谤之,于是岳父告妻主云:"你忽娶吾女",则彼应加倍退还一切致送与彼之物;而其友亦不得娶此妻.
第一六二条 倘自由民娶妻,妻为之生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则其父不得提出索还其嫁妆之要求;其嫁妆仅应属于子女.
第一六三条 倘自由民娶妻,妻未使其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如岳父将此自由民之聘金退还,则此妇之夫不得请求此妇之嫁妆,其嫁妆仅应属于其父之家.
第一六四条 倘岳父未将聘金退还,则彼应从此妇之嫁妆中扣除其聘金,而将嫁妆归还其父之家.
第一六五条 倘自由民以田园房屋赠与其所喜爱之继承人,且给他以盖章之文书,则父死之后,兄弟分产之时,此子应取其父之赠物,此外诸兄弟仍应均分父家之财产.
第一六六条 倘自由民已为其诸子娶妻,而未为其幼子娶妻,则父死之后,兄弟分产之时,应就父之家产中,除此未娶妻之幼弟应得的一份外,再给以婚姻聘金之银,使之娶妻.
第一六七条 倘自由民娶妻,妻为之生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妇死后彼之取妻,妻亦生有子女,则后来父死时,诸子不应依母而分产;彼等应各取其母之嫁妆,而均分父之家产.
第一六八条 倘自由民欲逐其子,而告法官云:"我将逐吾子",则法官应调查其事,如子未犯有足以剥夺其继承权之重大罪过,则父不得剥夺其继承权.
第一六九条 倘子对父犯有足以剥夺其继承权之重大罪过,则法官应宽恕子之初犯;倘子再犯重大罪过,则父得剥夺其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