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神-公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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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神-公则(2)


    附释二 从上面所说看来,我们可以明白知道,万物都是按照最高的圆满性为神所产生,因为万物是从神的无上圆满性必然而出.这不是说神有什么不圆满之处,因为正是神的圆满性迫使我们作这样的肯定.但从与此相反的说法推来,倒显然可见,(如我所指出的)神却并不是绝对圆满的了,因为如果万物可以通过别的方式产生出来,则势必会说神也具有别的性质,而与我们以前由于它的无上圆满性不得不赋予神的那种性质迥然不同.
    我相信,有许多人会指斥我的说法为不通,拒绝对它加以认真的考虑,唯一的原因,在于他们习于赋予神以另外一种自由而与我们所持的(界说七)神的绝对意志说大相悬殊.同时我又相信,假如他们愿意详细研究我的说法,将我所提出的一系列的证明依次都适当地思索一番,他们自然就会完全放弃其赋予神以自由的旧说,而认那种说法为不仅没有价值,而且大大地妨害了真正的知识.我在上面命题十七的附释里已经说过的话,现在无须赘述.但是为了使反对我的说法的人们容易明白起见,我将进一步说明:即使我们承认意志属于神的本质,我们仍只可说正是由于神的绝对圆满性,万物才决不能按照别种方式或秩序为神所创造.此点极易证明,我们只消首先考察他们所承认的说法就行了,因为他们认为:万物之为万物,皆完全出于天命或天意,否则神便不是万物的原因了.他们又承认神的一切命令是神自身在永恒中不可变易地颁布了的,因为,否则,则我们便不会认为神有圆满性与不变性了.但在永恒中是没有"久暂"或"先后"的.由此足以推知,正是由于神的圆满性,故神决不能在它所已有的命令之外,另有别的命令,亦永不能在它所已有的命令之外而另有别的命令;这就是说,神不先于它的命令而存在,神亦不离开它的命令而存在.但或者又有人说,即使神能改变物性,或自永恒以来,神即令自然及自然秩序改观,亦不能因此便谓神不圆满.但我以为持此说的人,同时必须承认神能变更它的命令.因为若是一面谓自然及自然秩序本出于神的命令,而一面又谓神能令自然及自然秩序改观,......这就是说,除了这一个自然界外,神尚有别的意志或理想以创造另一个自然界......这无异于说除了现有的意志与理智外,神尚有别的意志与理智.今一面说神有另外一种理智与意志,而一面又说它的本质和圆满性不因而有所改变,那么为什么神现在不能变更它对于那被创造的事物的命令,而还可以同样保持其圆满性呢?这乃因为无论我们对于神的理智和意志同那被创造的事物及其秩序的关系作何理解,而神的本质与圆满性总仍然是一样的.并且据我所知,所有的哲学家,大都不承认神有潜在的理智,而只有现实的理智.但他们既皆承认神的意志以及神的理智与神的本质是没有分别的,那么,据此可以推知,假如神另有别的现实意志与现实理智,则神必然会另有别的本质.所以(如开始所证明)如果神能够另外创造宇宙,万物可以改观,则神的理智与神的意志,换言之,即神的本质(众所公认)亦必会改变,此为不通.
    今万物存在的状况与秩序既不能为神所另行创造,这个命题的真理既系自神的绝对圆满性推出,我们实在没有充分理由可以相信神不愿意创造在它的理智中的一切事物使其尽量具有它所知道的圆满性.但反对方面的人至此或又将说道:万物无所谓圆满,亦无所谓不圆满;而凡物之圆与缺,善与恶皆神的意志有以使然.所以,假如神想要使现有的圆满成为不圆满,或想要使现有的不圆满成为圆满,它都可以办到.但这无异于公开承认:神既必然知道它所欲求之物,而又可以凭借它的意志想要知道和它所知道的事物完全不相同的东西.这(像我刚才所指出那样)实大为不通.今试根据他们自己所持的论据来反驳他们如下:万物皆依赖神的力量.今万物的本质既然可以变易,则神的意志亦必然可以变易.但神的意志是不变异的(神的意志之不变异乃由于神的圆满性,我已解说得异常分明),故事物的本质亦无有变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