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神-公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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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神-公则(2)


    我倒还觉得那认万物皆受制于漠不关心的(indifferenti)天意,依靠神的任性(Bene......placitus)的说法,反较那谓神的一切行为皆志在为善的说法似乎更接近真理.因为说神有意为善,便不免要附会一些与神不相干的东西给它,而牵强谓神的一切行动皆志在以它为榜样,或以它为努力的目标.这种说法事实上实无异于说神亦受命运的支配.我早已说明神乃万物本性与万物存在的第一而且唯一的自由因.今谓神为受命运支配,则关于神的看法实没有比这更不通的了.我也用不着再枉费时间来反驳这种不通的论调了.
    命题三十四 神的力量就是神的本质本身.
    证明 单是由神的本质的必然性就可以推出:神就是自因(据命题十一),又(据命题十六及其绎理)就是万物的原因.所以神的力量......即神自身与万物借以生存和动作的力量......就是神的本质本身.此证.
    命题三十五 我们理解到一切在神的力量以内的东西必然存在.
    证明 凡是在神的力量以内的东西,(据前命题)都必定包括在神的本质之内,因而必然出于神的本质,所以必然存在.此证.
    命题三十六 没有一个存在的事物,不会由它的本性产生某种结果.
    证明 一切存在的事物莫不以某种一定的方式表示神的本性或本质(据命题二十五绎理),换言之,(据命题三十四)一切存在的事物莫不以某种一定的方式表示神的力量,而神的力量即是万物的原因,所以(据命题十六)任何存在的事物都必定会产生某种结果.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