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神-公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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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神-公则(2)


    命题三十二 意志不能说是自由因,只能说是必然的.
    证明 意志和理智一样,乃是思想的一种样式;所以(据命题二十八)每一个意愿只有为另一个原因所决定,才可以存在,可以动作,而此另一原因又复为另一原因所决定,如此递推以至无穷.徜使意志是无限的,则它的存在与动作也一定同样为神所决定,并非因为神是绝对无限的实体,乃是因为神具有能表示思想的永恒无限的本质的属性(据命题二十三).所以无论怎样理解意志,有限的也好,无限的也好,都有原因以决定它的存在与动作;所以(据界说七)意志不能说是自由因,只能说是必然的或被强迫的.此证.
    绎理一 由此推知,第一:神并不依据意志的自由而活动.
    绎理二 由此推知,第二:意志与理智同神的关系正如运动与静止以及所有一切自然事物同神的关系一样,(据命题二十九)其存在与动作都在一定方式下,为神所决定.因为意志,和其他事物一样,也须有一原因在一定方式下以决定其存在与动作.虽然有无数事物出于一定的意志或理智,但我们决不能因此便说神依据自由意志而活动,正如出于运动和静止的事物虽多(因为有无数事物出于运动和静止),我们却决不能因此便说神依据运动和静止的自由而活动一样.所以意志并不属于神的本性,正如其他的自然事物不属于神的本性一样,而意志与神的关系也正如运动和静止以及其他一切事物与神的关系一样,我曾经指出,这一切都出于神的本性的必然性,其存在与动作都在一定方式下为神所决定.
    命题三十三 万物除了在已经被产生的状态或秩序中外,不能在其他状态或秩序中被神所产生.
    证明 因为万物都是必然地出于神的一定本性(据命题十六),并且其存在与动作都在一定方式下皆为神的本性的必然所决定(据命题二十九).所以假如事物能够具有另外一种本性,或者在其他的方式下被决定而动作,从而自然秩序将会成为另外一种,那么神的本性也将会是另外一种,因而(据命题十一)这另外一种神的本性也同样会存在,结果就会存在两个或多数的神,(据命题十四绎理一)这是不通的.因此万物除了在已经被产生的状态或秩序中外,不能在其他状态或秩序中被神所产生.此证.
    附释一 我在上面已经极其明白地指出,事物之中绝对没有任何东西使得事物可以说是偶然的,现在我要简单地解释一下"偶然"(contingens)的意义.但是首先我必须解释一下"必然(necessarium)与"不可能"(impossibile).一物之所以称为必然的,不由于其本质使然,即由于其外因使然.因为凡物之存在不出于其本质及界说,必出于一个一定的致动因.一物之所以称为不可能的,也是如此:不是由于它的本质或界说中包含着矛盾,就是由于没有一定的外因使它产生.其所以说一物是偶然的,除了表示我们的知识有了缺陷外,实在没有别的原因.因为或者我们不知道一物的本质是否包含着矛盾,或者我们虽然明知它的本质不包含矛盾,却因昧于该物的因果关系,对于它的存在不能加以明确地肯定,这样的东西看来既不是必然的,也不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便把它叫做偶然的或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