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神-公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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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神-公则(2)


    附释 如果根据命题十六推论,这个命题就更加明白.因为据命题十六,万物的本质与万物的存在都是从神的本性必然而出.简单说来,神既可称为自因,在这意义下神也可以称为万物的原因.参看下一绎理,这一点可以更加明白.
    绎理 特殊的事物只不过是神的属性的分殊,也就是以某种一定的方式表示神的属性的样式.根据命题十五与界说五这是很明白的.
    命题二十六 一物被决定而有某种动作的,必然是被神所决定;那没有被神所决定的东西,不能自己决定自己有什么动作.
    证明 那决定万物使其有某种动作,必定是能动的东西(这是自明的);所以神由于它本性上的必然性,乃是万物的本性与存在的致动因(据命题二十五与十六).这是第一点.而本命题的第二点据此也可以极其明白地推出.因为如果有了一个不为神所决定,而能自己决定自己的东西,本命题的第一点就不能成立了;像我上面所指出那样,这是不通的.
    命题二十七 被神所决定而有某种动作的东西,不能使其自身不被决定.
    证明 根据公则三,这个命题是很明白的.
    命题二十八 每个个体事物或者有限的且有一定的存在的事物,非经另一个有限的.且有一定的存在的原因决定它存在和动作,便不能存在,也不能有所动作,而且这一个原因也非经另一个有限的,且有一定的存在的原因决定它存在和动作,便不能存在,也不能有所动作;如此类推,以至无穷.
    证明 凡是被决定而存在和动作的东西,都是为神所决定而这样的(据命题二十六与命题二十四的绎理).但是有限的.且有一定的存在的东西,不能为神的任何属性的绝对本性所产生;因为凡是出于神的任何属性的绝对本性的东西,都是无限的和永恒的(据命题二十一).所以任何有限之物,不是自神而出,必是自神的某种属性而出,就这种属性被看成处于某种样式的状态而言;因为除了实体与样式以外,并没有别的东西(据公则一及界说三与五);而样式(据命题二十五绎理)不外是神的属性的分殊.但是有限之物不能从出于神或神的一个属性之永恒无限的分殊产生出来(据命题二十二).所以凡有限之物能够存在.能够动作,必定是被出于神或神的属性的有限的.且有一定存在的分殊所决定.这是第一点.然而这一原因或这一分殊(依照证明本命题第一部分的同样理由)本身又必定为其他有限的.且有一定存在的原因所决定,而后面这一个原因(依照同样理由)又必定为另一原因所决定,如此递推(依同样理由),以至无穷.此证.
    附释 由于有些事物必定是直接为神所产生的,这就是说,是从神的绝对本性必然而出;而这些神的直接产物,乃是那些没有神就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的事物的间接的原因;由此推知,第一:神是它的直接产物的绝对的最近因(causa proxima);而不是自类中的最近因,如人们所说的那样.因为神所产生的结果,是没有神就不存在也不能被理解的(据命题十五与命题二十四的绎理).由此又推知,第二:严格说来,神不能认作个别事物的远隔因(causa remota),除非是为了分辨神的间接产物与神的直接产物,或出于神的绝对本性的东西方便起见.因为我们通常总是把远隔因了解为与结果没有联系的.但是,一切存在都存在于神之内,都依靠神而存在,如果没有神,它们就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