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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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卷二


    还有科林斯人菲洛劳斯曾为忒拜人创制法律.菲洛劳斯出生于科林斯城的巴沽族,与奥林匹克赛会优胜者狄奥克里相友好,狄奥克里因为远避他母亲哈耳琼妮〔不正常〕的情爱而去国离乡,菲洛劳斯遂同他一起到忒拜,两人竟终老异乡,同居殁世.那儿的居民至今还向旅客指点他俩的坟墓虽然近在一处,但其一在坟上可望见科林斯境,另一个却看不到故乡的土地.据说他俩在死亡前就这样安排好了的:狄奥克里为了生平不幸的处境,不愿自己的魂魄仍然由于科林斯的景象而引起伤感,相反,菲洛劳斯却表示了自己对故乡的怀念.这就是他们移居忒拜的经过,而菲洛劳斯就因此成了忒拜的立法者.在菲洛劳斯的一些著作中,有关宗嗣的所谓"继承律"是菲氏法典的一个特色,按照他的立法意旨,各家所拥有份地数和子嗣数总要保持平衡,使世代相续,各人资以营生的产业不致骤增或剧减.
    嘉隆达斯的法典很少有值得特别注意的地方,其中只有对担任伪证人们的处分可算是一个特点......他是制订伪证刑法的第一人;但嘉隆达斯法典以精审见称,近世粗疏的法家对他不免有些愧色.
    〈法勒亚所拟法制的特点为均产,柏拉图所拟定的法制有很多特点......财产和妇孺的公有;妇女会餐制度;宴饮律,规定在节庆狂欢的日子让清醒的人主持场面,以约束失态的醉人;还有军事训练的规则要求士兵"双手并用"(左右肢练就同样的本领)〉.
    德拉科曾订立若干法律,但是这些法律都是在原来的政制下颁行的.除了以课罪从重,处刑严峻著名以外,德拉科律没有值得提示的特点.毕达库斯,也像德拉科那样,专订法律,在政制方面并无作为.毕达库斯法典的一个特点是人在醉中犯罪,课刑加重.他看到醉汉闯祸比常人较多,认为要保护公众的安全,对于这种罪行不能够宽恕.还有一位立法家芮季俄人安德洛达马曾给色雷基的卡尔基殖民城市制订法律.他所著述的法律,有些是关于杀人罪的条例,有些是关于女子财产继承的规则;安德洛达马的著作也没什么值得提示的特点.
    关于实际上见到施行的政制和政治理想家所设想的政制......对这两项论题的研究,我们就在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