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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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卷二


    在迦太基政制中可诽议为违背宗旨.发生偏差(变态)的各个事例,在我们这儿所述及的各邦中也大都可以见到或会得以发生.但一种偏差是迦太基所特有的,它的立国精神原本于贵族政体,或共和(混合)政体,可是它有时偏向平民政体,有时又偏向寡头政体.就偏向平民政体而言,两王和长老们在一致同意的条件下可决定任何案件是否应提交人民〔公民大会〕公议,但人民〔公民大会〕对于他们所未经一致同意提出的案件,却一样可以进行讨论.又,对于诸王和长老们一致同意而提出的案件,人民在大会中并不仅限于听受原案而后予以批准或通过,他们可以作出自己的最后决断,出席大会的人民都可以起来反对执政人员提交的议案.公民大会的这些权利在斯巴达和克里特的政体中是不存在的.另一方面,也有寡头主义的偏向.五元老团执掌许多重要的机务,却是(一)用补缺方法选任的;(二)那些具有最高权力的百〔○四〕人恰恰是由这种补缺手续受任的五元老团甄别而后应选的;(三)他们的任期比其它行政人员长,他们〔有谁出缺时就由团内其余的人遴选补缺的人,这样〕的权力在其它行政机构历届人员受任之前或任期届满以后都继续存在.但另一些措施与此相反而符合于〔当初立法者的〕尚贤精神:他们的执政人员不支薪给,也不用抽签(拈暗)方法进行复选,还有其它一些类似的章法;他们各个执政机构都可受理各种诉讼案件,不像拉栖第蒙的法制那样由不同的机构分别受理类型不同的讼案.
    我们还必须注意到迦太基政体中含有一种重要的趋势,这种趋势是促进寡头倾向的.在迦太基以及一般城市流行着这样的观念:行政人员的选任不宜单凭才能为标准,还应兼顾到他们的家产,穷人既不擅长政事,而且也无暇来参加公务.如果以财产为凭的选举作为寡头(尚富)主义的标志,而以才德为凭的选举作为尚贤主义的标志,那迦太基的现行制度,就〔与两者都不符合,〕几乎是两者之外的另一种政体了,它在选任执政人员时兼凭两种标准......对于最高职位的两王和将军,尤其显著.这样的安排实际上违背当初重视尚贤精神的本意,可说是立法者的一个错误.立法者应注意到保证国内才德优胜的人们获得闲暇......无论他们在职或不在职时......不使他们从事于不称其才德的贱业.即便获致闲暇,须赖财产,而那尚富的暗流竟发展到最高的执政职位,如两王和将军都可贿求,这就颇为失当了.这样,实际上让富人占了才德之士的上风,而资财既然可使人获取尊荣,全国也必然会竞相贪婪(爱钱).上行下效,凡居高位者的习尚很快就导致众庶的风气;才德如果不能在这个城邦得到最高的崇敬,这里的贵族政体也就不能长久保持.因贿赂获官的人们总会乘机取偿,营私渎职将是自然的后果.诚实的人们在遭遇困乏时,犹不得不投身于取利的行业,如果本质鄙俗而又遭逢囊空家窘的境况,又有谁能保证他不致渎职?因此,谋国的人须设法使行政工作让那些〔才德高尚,〕具有政治能力的人们来担任,在一邦之内,对那部分比较优良的公民,即使不能予以终身的供养,至少也应该让他们在从政期间,获得充分的闲暇而无需再为了自己的衣食操劳.
    迦太基流行兼职的习惯,这看来也是一个缺点.每一职务最好是由一个专人来负责;立法家应该把这个原则订入法规而让大家共同遵守,一个人不该让他既做笛师又做鞋匠.因此,城市如果相当广大,政治职务就尽可以分配给许多人来充任,这是比较合于行政原理和民主(平民)精神的:我们前面曾论述同一政治团体有关的人们应尽可能使大家有参政的机会,而职有专司的事业总会做得更好且更快.在陆军和海军方面,我们可以明显地见到职务广泛分配的利益:在这两种机构中,上下全体各守其位,各尽其司,每个人既要受命也要授令,既要统治也要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