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19-对于债务人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及债权人间受分配的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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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19-对于债务人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及债权人间受分配的顺位


    宣告缺席判决后在债务人得声明异议的期间内,不得提起执行之诉.

    第2216条 债务人不得以债权人请求的债额超过其应负的数额为理由,而请求驳回执行之诉.

    第2217条 债权人在请求强制出卖不动产之前应先请求执达员送达支付命令于债务人本人或其住所.
    请求送达支付命令及强制出卖的方式,依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节 债权人的顺位及其分配价金

    第2218条 分配不动产价金的顺位及其进行分配的方式依诉讼法定之.

    第二十章 时 效
    第一节 通则

    第2219条 时效谓依法律特定的条件,经过一定的时间,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免除义务的方法.

    第2220条 时效不得预先抛弃:但在时效完成后,得抛弃之.

    第2221条 抛弃时效或为明示的,或为默示的:由事实得推定其抛弃既得权者即为默示抛弃.

    第2222条 无处分权的人,不得抛弃已完成的时效.

    第2223条 审判员不得自动援用时效的方法.

    第2224条 无论诉讼进行至何种程度,即使在国王法院(上诉法院),均得主张时效;但依情况对于不为时效抗辩的人应认其为抛弃时效时,不在此限.

    第2225条 〔有主张时效权利人的〕债权人或其他一切对于时效完成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得主张时效,即在债务人或所有人抛弃时效时,亦同.

    第2226条 对于不能为买卖的物件,不得适用时效的规定.

    第2227条 国家.公共机关及区乡与私人同受时效规定的拘束,并得向其主张时效.

    第二节 占有

    第2228条 对于物件或权利的持有或享有,称为占有;该项物件或权利,由占有人自己保持或行使之,或由他人以占有人的名义保持或行使之.

    第2229条 为使时效完成,应具有以所有人的名义继续.不断.和平.公然并明显的占有.

    第2230条 在任何情形均推定以所有人名义为自己而占有,但如证明其开始为他人占有者,不在此限.

    第2231条 占有人开始占有时如为他人占有者,推定其此后亦为他人占有,但有相反的证明时,不在此限.

    第2232条 如仅系单纯的授与他人为某种行为或容忍他人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行为,不得成立占有或时效.

    第2233条 胁迫的行为亦不得据以成立主张时效的占有.
    有效的占有仅自胁迫停止之时开始.

    第2234条 现在占有人如证明过去亦有占有者,在前后两时之间,推定为继续占有,但有相反的证明时,不在此限.

    第2235条 占有人得将自己的占有与让与人的占有合并而使时效完成,不问占有人依何种方式继承让与人的占有:或基于包括的或特定的权利根源;或基于有偿的或无偿的权利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