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19-对于债务人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及债权人间受分配的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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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19-对于债务人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及债权人间受分配的顺位

    第三节 阻止时效的原因

    第2236条 为第三人占有者,不论经过任何期限,不得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因此,承租人.受托人.用益权人及其他一切非以自己作为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的人,不得因时效而以取得所有权.

    第2237条 不问依前条规定的何种原因而占有他人财产之人的继承人,不得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

    第2238条 如前两条规定之人,基于从第三人受让的原因或自己否认所有人权利而为相反的主张,致使占有名义更改时,亦得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

    第2239条 依出让契约由承租人.受托人或其他非以自己作为所有人而占有他人财产之人受让其财产者,得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

    第2240条 任何人得超出其取得占有的行为,依时效而取得权利:亦即任何人自己不得更改其占有的原因和性质.

    第2241条 任何人得反于其设定权利的行为,依时效而取得权利:亦即任何人得依时效而消灭其所约定的债务.

    第四节 时效中断或停止的原因

    第一目 时效中断的原因

    第2242条 时效的中断得依自然的原因或法律的原因.

    第2243条 占有人被所有人或第三人剥夺其占有物的享用达一年以上者,即为自然的中断.

    第2244条 送达法院传票.支付命令或扣押命令于享有时效利益者,即为法律的中断.

    第2245条 为和解传唤被告至治安审判员办公场所,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者,其时效的中断应自和解传唤之日起算.

    第2246条 裁判上传唤,即使该审判员无管辖权者,亦发生时效中断效力.

    第224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认为时效中断:
    一.传唤因欠缺形式而无效时;
    二.原告撤回其诉时;
    三.原告因不遵守诉讼期间而丧失诉权时;
    四.原告之诉被驳回时.

    第2248条 债务人或占有人对于因时效进行而受不利之人的权利为承认时,即中断其时效.

    第2249条 依前数条规定送达传票于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或获得其承认者,对于其他连带债务人,包括他们的继承人,亦发生中断时效的效力.
    送达法院传票于连带债务人的继承人中之一人,或获得其承认者,对于其他共同继承人,如债务非不可分割的债务,即使设定有抵押权,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上述的送达或承认,对于其他共同债务人,仅就该断承人负担部分的债务发生中断时效的效力.
    送达传票于已死债务人的全体继承人或得其全体继承人的承认时,对于其他共同债务人全体发生全部中断时效的效力.

    第2250条 送达传票于主债务人或获得其承认时,对于保证人亦中断其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