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8-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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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8-租赁

    第1764条 违背前条的规定时,土地所有人有收回其土地的权利,承租人并应负担因不履行契约发生的损害赔偿.

    第1765条 关于土地租赁如实际使用面积较契约所定面积多出或不足时,仅得依买卖章的规定增加或减少承租人的租金.

    第1766条 如土地的承租人不具备耕作必需的家畜与工具,或抛弃耕作,或不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从事耕作,或以租赁物用于契约所定的用途以外的用途;且一般地说,如不执行契约条款,致出租人发生损害时,出租人得依据情况,请求解除租赁契约.
    因承租人的行为而解除契约的情形,承租人应依第1764条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1767条 乡村财产的承租人应依契约指定的地点贮存其收获物.

    第1768条 乡村财产的承租人遇有侵夺其承租土地的情事发生时,应通知土地所有人;否则应负赔偿损害及一切费用的责任.
    前项通知,应与根据地点远近所规定的传唤期限相等的时限内为之.

    第1769条 以数年为期的土地租赁在租赁期间内收获物全部或至少二分之一因意外事故而丧失时,承租人得请求减少租金;但其已从以前的收获物取得补偿者,不在此限.
    如承租人未取得补偿时,减租的评价须于租赁期间终了时始得为之,此时租赁期间各年中的收获应合并计算,以确定收获物的丧失是否达二分之一.
    但审判员得根据承租人遭受的损失,暂先免除其一部分租金的支付.

    第1770条 如租赁期间为一年且损失达收获的全部或至少二分之一时,应按比率免除承租人一部分租金.
    如损失不足二分之一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减少租金.

    第1771条 如收获物在收割完毕后发生损失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减少租金;但租赁契约规定支付土地所有人以收获物的一部作为实物租金时,不在此限;在此情形,如承租人未经催告已交付土地所有人以应得收获物时,土地所有人应分担其应分担部分的损失.
    如产生损失的原因在订立租赁契约时已存在并已发现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减少租金.

    第1772条 如契约有明确的规定时,承租人对于意外事故亦应负担责任.

    第1773条 前条契约规定应仅限于通常的意外事故,如霰雹.闪电.霜或早熟等.
    上述约定不得包括非常的意外事故,如兵燹.洪水等使乡村受非常灾难的事故;但承租人如有对于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均负责任的约定时,不在此限.

    第1774条 非以书面所为的土地租赁,推定以承租人收获其全部作物所必需的时间为租赁期间.
    如饲养场.葡萄园及一切其他需一年时间收获其作物的土地租赁,应推定其租赁期间为一年.
    按年头或季节轮耕土地的租赁,应以全部轮耕所需期间推定为租赁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