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5-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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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5-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


  第四目 奁产外的财产
  第1574条 凡不属于奁产范围的妻的一切财产,均为奁产外的财产.
  第1575条 如妻的财产全部为奁产外的财产,而夫妻财产契约亦未规定妻应分担家庭费用者,妻应以其收入的三分之一为范围,负担家庭的费用.
  第1576条 妻对其奁产外的财产享有管理权及用益权.
  但妻未经夫的同意,或于夫拒绝同意时未经法院的许可,不得以前项财产出让于人,亦不得为前项财产而诉讼于法院.
  第1577条 如妻以管理其奁产外的财产的委任书授与其夫,并使其经理财产的果实者,夫对于妻应与其他一切的受任人负同一的责任.
  第1578条 如夫未经委任而享有妻的奁产外的财产的使用收益,妻亦未表示反对者,夫于婚姻解除时,或于妻第一次请求时,仅负返还现存果实的义务,对于直至此时止已消费的利益不负返还的义务.
  第1579条 如夫不顾其妻的明示反对而享有奁产外财产的使用收益者,夫应将现存的和已消费的一切果实返还于妻.
  第1580条 如夫享有奁产外财产的使用收益者,应负用益权人的一切义务.
  特别规定
  第1581条 夫妻双方采用奁产制时,亦得约定就婚姻关系存续中取得的财产成立收益共同制,此种约定的效力应依第1498条至第1499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