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5-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
第1547条 设立奁产者,就其给与的财产负担保的义务.
第1548条 承诺给与奁产之人应自结婚之日起就奁产负支付利息的义务,即使关于奁产的给付,曾经另定给付期日者,亦同;但有相反的约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目 夫对于奁产的权利以及奁产的不可让与性
第1549条 婚姻关系存续中,奁产由夫一人管理之.
仅夫具有对奁产的债务人及持有人提起诉讼,收取∑产的利息及收益,以及受领原本偿还的权利.
但夫妻双方得以夫妻财产契约约定,妻为维持其生计及个人的需要,每年以自己的受领证书收受其收益的一部.
第1550条 夫于收受奁产之时并无提供保证的义务,但依夫妻财产契约夫应提供保证者,不在此限.
第1551条 如奁产的全部或一部为动产,并在夫妻财产契约中记明价值,而未表示此种评价目的不在出卖者,夫应取得上述动产的所有权而负返还其价金的义务.
第1552条 就作为奁产的不动产评定价值时,不动产的所有权并不移转于夫,但有移转其所有权于夫的明白表示者,不在此限.
第1553条 如夫妻财产契约并未规定奁产中的现金的运用条件时,以奁产中的现金买入的不动产并不成为奁产.
以金钱设立奁产,而给与不动产以代支付时,此项不动产亦不成为奁产.
第1554条 奁产为不动产时,夫妻的一方或双方不得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出让或抵押之;但有下述各条规定的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1555条 妻经夫的同意,或于夫拒绝同意时经法院的许可,得以其奁产为前婚的子女拨赠成家立业的资金;但如妻只取得法院的许可时,应为夫保留此项财产的用益权.
第1556条 妻经夫的同意,亦得以其奁产为双方的共同子女拨赠成家立业的资金.
第1557条 奁产中的不动产,如夫妻财产契约规定得以出让者,得出让之.
第1558条 奁产中的不动产,在下列情形下亦得依法院的命令经三次布告后以拍卖出让之: 当使夫或妻脱离监狱时;
为依第一编结婚章第203条.205条.第206条规定的情形,供给亲属以抚养费用时;
为清偿妻的债务或赠与奁产之人的债务,而此种债务有确定日期发生在夫妻财产契约以前时;
为保全奁产中的不动产需进行重大的修理时;
奁产中的不动产系与他人共同所有,尚未分析,且显然认为不能分割时.
前述各种情形,拍卖不动产所得的金钱超过认可的需要额的部分应仍归于奁产,并为妻的利益而运用之.
第1559条 奁产中的不动产,如证明与其他不动产相交换确属有利,须经妻的同意,法院的许可,并由法院依职权指定鉴定人的评价,始得与价值相等或至少达原有不动产价值五分之四价值的另一不动产交换之.
前项情形,交换所得的不动产应属于奁产:如原有不动产的价值超过交换所得的不动产而有价金余额时,此项价金余额亦应属于奁产,并为妻的利益而运用之.
第1560条 除前述各种特别情形外,如夫妻的一方,或双方共同出让奁产者,于婚姻解除后,妻或其继承人得取消其出让契约,相对人不得以婚姻存续期间作为时效期间对妻或其继承人主张之.又妻在与其夫分别财产后亦有同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