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5-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
第七目 夫与妻有不相等的应得份的条款
第1520条 夫妻双方得约定不依照法律所定和平等分割的方法,而使双方中生存的一方或其继承人的应得份少于共同财产的半数,或给与上述生存的一方一定金额以代替其在共同财产中应得的一切权利,或约定于某种情形下将共同财产全部归于夫妻中后死的一方或夫妻中特定的一方.
第1521条 如约定夫妻的一方或其继承人只应得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例如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者,夫妻的一方或其继承人应按其所得财产部分的比率分担共同财产的债务.如约定使前项所述的夫妻一方或其继承人分担较多的债务,或免除其与应得的财产部分相等的债务者,无效.
第1522条 如约定夫妻的一方或其继承人只能请求一定金额以代替其在共同财产中应得的一切权利者,此种约定性质上相同于由买受人承当损失或盈余的买卖,因之,不问共同财产的情形是否良好,是否足以支付此项金额,他方或其继承人应依约定金额如数给付之.
第1523条 如前条所述的约定只约束夫妻一方的继承人者,夫妻中生存的于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有分得一半的权利.
第1524条 夫或其继承人依第1520条的规定而保有共同财产的全部时,应清偿共同财产的一切债务.
不问何种情形,债权人不得向妻或其继承人请求清偿债务.如夫死后,生存之妻因应向夫的继承人给付约定的金额,而始得保有共同财产全部的权利者,妻得选择:或给付约定的金额,或给付上述约定的金额而负担全部债务,或抛弃共同财产而将资产与债务全部委之于夫的继承人.
第1525条 夫妻双方得约定以共同财产的全部归于双方中生存的一方或特定的一方,但于此种情形,他方的继承人有取回被继承人结婚时加入共同财产中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中加入于共同财产的原本的权利.
前项约定,不问关于其内容或方式,不得视为适用有关赠与规定的利益,而应视为结婚双方间有关夫妻财产契约的一项约定.
第八目 包括全部财产的共同财产
第1526条 夫妻双方得以夫妻财产契约约定以全部现有的或将来所有的动产与不动产全部加入共同财产,或仅以现有的动产与不动产全部加入共同财产,或仅以将来所有的动产与不动产全部加入共同财产.
适用于以前八目的规定.
第1527条 关于共同财产制具体条款不限于前述第一目至第八目的规定.
按第1387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得约定任何其他的条件,但应受第1388条至第1390条规定的限制.
如夫妻的一方有前婚的子女时,任何约定给与夫妻一方的财产超过本编生前赠与及遗嘱章第1098条规定的数额者,其超过数额的部分无效;但夫妻双方以共同劳动所得的报酬,以及双方自日用节约所得的积蓄〔即使此种节约所得并不相等〕所为的财产给与,不得视为有害于前婚子女的利益.
第1528条 关于并未以契约明示的或默示的表示变更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规定的一切情形,约定的共同财产制仍适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的规定.
第九目 不采用共同财产的约定
第1529条 夫妻双方未采用奁产制,又表示其结婚将不设立共同财产或将分别其财产时,此种约定的效力应依下述各条的规定处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