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5-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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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5-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


  第一分目 夫妻结婚约定不设立共同财产的条款
  第1530条 夫妻间结婚虽有不设立共同财产的约定,但妻并不因而取得管理其财产或收取其果实的权利;此项收益应归于夫,作为维持家庭的费用.
  第1531条 夫有管理妻的动产与不动产的权利,因之,有收受妻携作奁产的动产以及妻于婚姻关系存续中所取得的动产的权利,但此项动产,夫于解除婚姻或法院判决分别财产后应返还之.
  第1532条 如妻携作奁产的动产或于婚姻关系存续中所取提的动产,包括有不消费即不能使用的物品者,应添具清单及评价书附于夫妻财产契约,或附于取得上述物品时作成的财产目录,以后夫应返还评价或财产目录所载的价金.
  第1533条 夫负担关于财产用益权所生的一切义务.
  第1534条 本分目规定的条款,并不妨碍妻为维持其生计及个人的需要,每年以自己的受领证书收受收益的一部.
  第1535条 于本分目所述情形作为奁产的不动产,并非不得让与.但前项不动产非经夫的同意,或于夫拒绝同意时非经法院许可,妻不得让与之.
  第二分目 分别财产的条款
  第1536条 夫妻双方于夫妻财产契约规定采用分别财产制者,妻有完全管理其动产与不动产及自由享用其收益的权利.
  第1537条 夫妻双方均应依夫妻财产契约的订定,分担家庭的费用;如夫妻财产契约无订定时,妻就负担的家庭费用以其收益的三分之一为范围.
  第1538条 不问在何种情形,亦不问依据何种约定,妻未经夫的明示同意,或于夫拒绝同意时未经法院的许可,不得出让其不动产.
  夫于夫妻财产契约或以后概括地同意其妻得随意出让其不动产者,无效.
  第1539条 采用分别财产制之妻以其自己财产的用益权给与其夫时,夫仅在妻向其请求的情形,或在解除婚姻的情形,有返还妻现存收益的义务,至于请求或解除婚姻以前已经消费的收益,夫不必返还之.
  第三节 奁产制
  第1540条 在奁产制下及在第二章规定制度下的奁产为妻携交于夫充作家庭费用的财产.
  第1541条 妻自行设置的一切财产,或因夫妻财产契约给与妻的一切财产,均为奁产,但有相反的约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目 奁产的设立
  第1542条 奁产的设立得包括妻现有与将来所有的财产的全部,或仅包括妻现有财产的全部,或妻现有与将来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甚至仅限于某项物件.
  仅概括地以妻全部财产设立奁产者,包括其将来取得的财产.
  第1543条 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不得设立奁产,亦不得增加奁产.
  第1544条 如父与母共同设立奁产而未明定各自分担的部分者,应认为双方各负担平等的部分.
  如父单独以父与母的名义设立奁产者,即使母于成立契约时在场,亦不负担义务;全部奁产应由父一人负担设立.
  第1545条 如父母中生存的一方以双方的财产为其女设立奁产而未明定其分担部分时,首先应从先死的父母一方的财产中将其女应得的部分作为奁产,其不足之数以设立奁产的一方的财产补足之.
  第1546条 受父母赠与奁产之女,即使其有个人的财产而由其父母享有用益权时,奁产仍应由设立奁产的父母的财产中取出之;但有相反的约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