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5-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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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5-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


  夫本人得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取消出让契约,但如未于出让契约中声明出让的不动产为妻的奁产者,对于买受人应负赔偿损害的责任.
  第1561条 奁产中的不动产未经夫妻财产契约约定得以出让者,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时效不得进行;但时效于结婚已开始进行者,不在此限.又时效不问于何时开始,在夫妻分别财产后,应照常进行.
  第1562条 夫对于奁产应负担用益权人的一切义务.
  夫对于因其懈怠致使时效完成以及财产遭受损坏时,均负赔偿责任.
  第1563条 如奁产有遭受损失的危险时,妻得依第1443条及以下数条的规定对夫提起分割财产的诉讼.
  第三目 奁产的返还
  第1564条 奁产为不动产,或为未于夫妻财产契约上评定价值的动产,或虽为于夫妻财产契约上评定价值的动产但载有评价并不取消妻的所有权的声明时,夫或其继承人于婚姻解除后应立即返还之.
  第1565条 奁产为一定的金额,或为曾经夫妻财产契约评定价值的动产而未规定其评价不移转所有权于夫时,返还仅在婚姻解除一年后,始得请求之.
  第1566条 如妻保留所有权的动产非因夫的过失而因使用致有所损坏者,夫只负返还现在残存的部分并按现在的状况返还的义务.
  不问何种情形,妻因现实的需要得取回其衣着及麻布制品,但如衣着及麻布制品早已评定价值者,其价值应于夫返还奁产时扣除之.
  第1567条 如奁产中的债券或年金设定书非因夫的过失而有灭失或减低价格的情事时,夫不负赔偿责任;夫于缴回债券或年金设定书后,其义务应即消灭.
  第1568条 如奁产中有用益权时,夫或其继承人于婚姻解除后只负返还用益权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中所取得的果实不必返还之.
  第1569条 如约定给与奁产的期限届满后,婚姻关系存续已经十年之久者,妻或其继承人于婚姻解除后无须提出夫曾收到奁产的证明,即得向夫请求返还奁产,但夫证明其曾采取措施以期取得奁产而无效时,不在此限.
  第1570条 如因妻死亡而婚姻消灭者,为妻的继承人的利益,应返还的奁产应自婚姻消灭之日起计算利息与果实.如因夫死亡而婚姻消灭之日起计算利息与果实.
  如因夫死亡而婚姻消灭者,妻得选择:或者请求给付其服丧的一年中的奁产利息,或者请求自其夫的遗产中取得其在此期间的生活费用;不问为何种情形,在此一年期间妻的住房费用及服丧费用应由夫的遗产支付,不得自妻应得的奁产利息中扣除之.
  第1571条 婚姻解除时,最后一年奁产中不动产的果实应按照最后一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姻解除期间的比率,由夫与妻或其继承人之间分割之.
  一年的期间自举行结婚之日起算.
  第1572条 妻及其继承人请求取回奁产时,对于在妻〔设立奁产〕前的抵押债权人并无优先的权利.
  第1573条 如父以奁产赠与其女时,夫已无清偿能力亦无技术艺.职业者,〔妻因继承其父遗产而发生返还赠与问题时〕妻仅负以其向夫请求返还奁产的诉权返还于其父遗产的义务.但如夫系于结婚后始成为无清偿能力者,或夫虽无财产但有一定的营业或职业者,奁产的损失应由妻一人负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