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5-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
三.结婚期间所取得的一切不动产.
第1402条 任何不动产均为共同财产的财产,但如证明为夫妻的一方于结婚前所有或依法占有的不动产,或系结婚后夫妻的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取得的不动产者,不在此限.
第1403条 森林的伐木,石矿或其他矿的产物,依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章规定的规则应认为收益者,均为属于共同的财产.
在共同财产期间依该章规定可以砍伐的木材未经砍伐者.夫妻的一方对于非森林所有人的他方或其继承人有补偿的义务.
如石矿或其他矿系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开采者,其产品归入共同财产时,应由共同财产对应得产品的夫妻一方补偿之.
第1404条 夫妻双方于结婚时所有的不动产或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因继承所取得的不动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的一方于订立共同财产制的夫妻财产契约后但在结婚前取得的不动产,应属于共同财产,但如该不动产的取得系改造夫妻财产契约的个别条款者,应依契约的规定处理之.
第1405条 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对于夫妻的一方所赠与的不动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专属于受赠人,但赠与人明示其赠与物属于共同财产者,不在此限.
第1406条 父.母或其他直系尊血亲以偿还其对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为目的,或以夫妻一方为其偿还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为条件,而委弃或让与于夫妻一方不动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但该方对于共同财产有补偿的义务.
第1407条 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以夫妻一方所有的不动产交换所得的不动产,不属于共同财产,而抵补因交换所失的不动产,交换的差额如以共同财产支付时,该方对共同财产有补偿的义务.
第1408条 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依拍卖或其他方法买入原为夫妻一方与他人共有的不动产的一部分,不属于共同财产,但因买入该不动产而由共同财产支出的金额,应向共同财产补偿之.如夫单独并以其自己名义买入原为妻与他人共有的不动产的一部或全部,或为最高的出价人者,妻于解散共同财产时,得就下列两种办法,选择其一:或将该不动产委弃于共同财产,于此情形,共同财产就妻对该不动产应有的部分,负有债务;或取得该不动产,于此情形,妻应以夫所支出的价金偿还于共同财产.
第二分目 共同财产的债务与因债务而对共同财产提起的诉讼
第1409条 共同财产的债务如下:
一.夫妻双方于结婚时所负的动产债务,及婚姻关系存续中因继承而负担的动产债务,但关于夫妻一方的不动产债务如有应向共同的财产补偿者,应补偿之;
二.共同财产期间夫以契约所负的债务,或妻得夫同意以契约所负的债务,包括本金.利息与欠款,但有应向共同财产补偿的情形时,应补偿之;
三.属于夫妻双方一身的定期金的利息及收益;
四.因对于不包括在共同财产内的不动产享有用益权,而由共同财产负担的不动产修缮费用;
五.夫妻双方的生活费用,子女的教育及抚养费用,以及婚姻中所发生的一切其他费用.
第1410条 妻在结婚前所负的动产债务,如有结婚前所作的公证书为证明时,或该证书虽系私证书,但因经登记或因签名于证书上的一人或数人死亡而该证书的日期已于结婚前确定时,始由共同财产负责清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