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5-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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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5-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


  妻的债权人根据结婚前无确定日期的债务证书,只得对妻起诉,请求以属于妻本人并除去用益权的不动产供清偿.
  夫主张曾为其妻清偿此种债务者,不得请求妻或其继承人补偿.
  第1411条 夫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因纯粹动产继承所负的债务均由共同财产清偿之.
  第1412条 夫妻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因纯粹不动产继承所负的债务不得由共同财产清偿之,但债权人得诉请以所继承的不动产清偿之.
  但如夫继承不动产者,遗产的债权人得诉请夫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清偿债务,或者甚至请求以共同财产清偿债务.但在后一情形,妻或其继承人有请求补偿的权利.
  第1413条 如妻得夫的同意而承认纯粹不动产的继承时,遗产的债权人得诉请以妻的全部个人财产清偿债务.但如妻因夫拒绝同意,而经法院的许可,始承认该不动产继承时,在遗产的不动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情形,债权人只得诉请以妻所有除去用益权的其他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第1414条 夫妻一方所继承的遗产一部分为动产.一部分为不动产时,遗产的债务应根据遗产中动产价值和不动产价值的比率,以债务中应由动产负担清偿的部分为限,由共同财产清偿之.
  遗产的债务中应由动产负担清偿的部分,应依遗产目录定之.
  遗产目录,如夫为继承人时,应由夫为其自己作成之,如妻为继承人时,应由夫作为指示及允许其妻的行为而作成之.
  第1415条 如遗产目录并未作成,且因未作成而致妻遭受损害时,妻或其继承人于共同财产解散时,得诉请夫补偿之,并得以证人.家庭证书和文件,必要时亦得以人所共知的事实证明未记入遗产目录的动产的性质和价值.
  夫不得为前项所述的证明.
  第1416条 一部分为动产.一部分为不动产的遗产,不问系由夫继承或系由妻得夫同意而继承时,虽有第1414条的规定,遗产的债权人仍无妨诉请以共同财产清偿债权.但一此种情形,夫或妻有应补偿共同财产者,应补偿之.
  第1417条 妻因夫拒绝同意,仅得法院的许可而承认继承时,如有遗产目录者,遗产的债权人仅得诉请以遗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清偿债务,但不足清偿时,仍得请求以妻所有除去用益权的其他个人财产清偿之.
  第1418条 第1411条及以下各条所定适用于因继承而负担债务的规定,于因接受赠与而负担有关赠与财产的债务者,亦适用之.
  第1419条 妻得夫的同意以契约所负的债务,其债权人提诉请以一切共同财产以及夫或妻的财产清偿之,但妻对于共同财产或对于夫有补偿的义务.
  第1420条 妻就一般事项或特定事项经夫委任,而以契约所负的一切债务,应由共同财产清偿之,债权人不得诉请妻清偿,亦不得诉请以妻个人的财产清偿.
  第二目 共同财产的管理,及夫妻一方或他方的行为对共同财产的效果
  第1421条 共同财产由夫一人管理之.
  夫得不经妻的同意而出卖或让与共同财产,或以之抵押.
  第1422条 夫不得于生前无偿处分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或动产的一部或全部,但为双方的共同子女拨赠成家立业的资金者,不在此限.
  但夫得以共同财产的动产中的个别物品无偿赠与任何他人,惟以夫不为其自己保留对该赠与物的用益权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