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3-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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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3-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


  第1276条 债权人对债务人表示解除其债务后,如债务承担人无清偿能力时,对债务人无求偿权.但契约有明白的保留者,或承担人于承担时已公开破产或已处于无支付能力的状态者,不在此限.
  第1277条 债务人单纯表示由他人代其清偿者,不发生债的更新的效力.
  债权人单纯表示由他人代其受领清偿者,亦适用前项的规定.
  第1278条 新债权代替旧债权时,属于旧债权的特权及抵押权并不转移,但债权人明示保留者,不在此限.
  第1279条 因新债务人代替旧债务人而发生的更新时,属于债权的原有特权与抵押权不适用于新债务的财产.
  第1280条 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债的更新时,属于旧债权的特权与抵押权只得保留于适用于归属新债务之人的财产.
  第1281条 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债的更新时,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均因而消灭.
  对主债务人发生债之更新时,保证人的债务随之消灭.
  但在第一项情形,债权人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均承诺债的更新时,或在第二项情形,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诺债的更新时,如其他连带债务人或保证人拒绝承诺者,原有债权仍应继续存在.
  第三目 债务的免除
  第1282条 债权人自愿以私人署名的证书原本交还于债务人者为免除债务的证明.
  第1283条 债权人自愿以具有执行力的债务证书公证大字抄本交付于债务者,推定为债务已清偿或已免除,但有相反的证明者,不在此限.
  第1284条 债权人自愿以私证书原本或具有执行力的债务证书公证大字抄本交付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者,为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利益亦有同一的效力.
  第1285条 债权人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的利益而以契约的免除或解除其债务时,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亦归消灭,但债权人明示保留其对于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者,不在此限.前项的后一情形,债权人所能请求清偿的债权,仅为减去其已免除债务之人原应负担的部分后的债权.
  第1286条 退还已设定质押之物不足以推定为免除债务.
  第1287条 债权人以契约免除或解除其债务人的债务者,保证人的债务亦归消灭.
  如对保证人以契约免除或解除其债务者,主债务人的债务不消灭.
  如对保证人中的一人以契约免除或解除其债务者,其他保证人的债务不消灭.
  第1288条 保证人为解除其债务而提出的给付,经债权人受领时,其给付应充当债务的清偿,并于清偿限度内解除主债务人及其他保证人的债务.
  第四目 抵消
  第1289条 二人互负债务者,依后列各条的规定,各得以其债务互相抵消.
  第1290条 债务人双方虽均无所知,依法律的效力仍可发生抵消;两个债务自其同时存在之时起,于同等数额的范围内互相消灭.
  第1291条 抵消只于两个债务的标的物同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为同种类的消费物,而且均已确定并已届清偿期者,始得为之.
  应付之物为谷物或食品,如双方均无争执,而且其价额可依时价确定时,得与已届清偿期并已确定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抵消之.
  第1292条 履行债务的犹豫期间不妨碍债务的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