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3-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
第1293条 两个债务不问其原由如何,均得互相抵消,但下列三种情形不在此限.
一.物的所有人因物被不法侵夺而提起返还之诉者;
二.请求返还寄托之物或返还使用借贷之物者;
三.一方抚养他方的债务依规定不得扣押者.
第1294条 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有债权者,保证人得主张抵消.但保证人对债权人有债权者,主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
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对于债权人有债权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
第1295条 债务人无保留同意债权人以债权让与第三者,其同意前对让与人所得主张的抵消不得对受让人再行主张.债务人曾收到债权让与的通知但未表示同意者,于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所发生的债权不得主张与其债权抵消.
第1296条 两个债务的清偿地不同者,一方须将运送的费用补偿他方,始得主张抵消.
第1297条 一方负担数宗债务而各该债务均可与其对于债权人的债权的抵消时,适用第1256条关于清偿的指定的规则以决定应抵消的债务.
第1298条 抵消如有害第三人的既得权时,不得为之,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经第三人对债务人为扣押后,债务人始对债权人取得债权者,债务人不得损害第三人即扣押债权人的利益而主张抵消.
第1299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有债权,该债权依法本可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互相抵消,但债务人不为抵消而清偿其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者,债务人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再行使该未曾用以抵消的债权所附有的特权或抵押权,但如债务人不知其有可以抵消的债务的债权存在,且其不知具有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五目 混同
第1300条 同一人就同一个债兼有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资格时,依法律发生混同,债权债务均归消灭.
第1301条 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混同时,解除保证人的债务.
保证人与债权人混同时,主债务不因而消灭.
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混同时,只于其一人应负担部分的范围内,解除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
第六目 标的物灭失
第1302条 为债务标的之特定物毁坏或不能再作交易之用,或遗失后不知其是否存在时,如此物并非因债务人的过失而毁坏或遗失,而且其毁坏或遗失发生在债务人负履行迟延的责任以前者,债的关系消灭.
债务人虽已负履行迟延的责任但并未约定负意外事故的责任时,如此物即使已交付债权人而归其所有,亦仍不免毁坏者,债务亦消灭.
债务人对其所主张的意外事故应负举证的责任.
窃取之物,不问其如何毁坏或遗失,窃者并不因而免除偿还其价值的义务.
第1303条 非因债务人的过失而物遭毁坏,或不能再作交易之用,或遗失时,如债务人就此物对于他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诉权者,应将其权利让与其债权人.
第七目 请求宣告契约无效或取消契约之诉
第1304条 请求宣告契约无效或取消契约之诉,应于十年内提起之,提特别法律有较短期限的规定者,从其规定.
在有胁迫的情形,十年期间自胁迫终止之日起算;在有诈欺或错误的情形,自发现诈欺或错误之日起算;关于已婚妇女未经许可的行为,自解除婚姻之日起算.关于禁治产人订立的契约,自禁治产的宣告取消之日起算;关于未成年人订立的契约,自未成年人成年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