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3-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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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3-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


  第1140条 给付或交付不动产债务的效果于买卖章与优先权和抵押权章规定之.
  第1141条 如对于二人负担先后给或交付同一动产物件的债务时,二人中已得该物交付之人,虽其取得权利在后,但如其占有为善意的占有时,应认其权利优先于另一人的权利,并应认为其为该物的所有人.
  第三目 作为及不作为的债务
  第1142条 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形,转变为赔偿损害的责任.
  第1143条 但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废除违约而进行的工作,并得请求许可其以债务人的费用废除之;如有必要,债权人仍得请求损害赔偿.
  第1144条 在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形,债权人亦得请求许可其以债务人的费用,自行完成契约所订定的债务.
  第1145条 如债务为不作为的债务时,违反义务之人因单纯违反义务的事实负赔偿损害的责任.
  第四目 因不履行债务而发生的损害赔偿
  第1146条 损害赔偿仅于债务人经催告履行债务时发生;但债务人所负担的给付或作为仅能在一定时期内履行而债务人未在该时期内履行者,不在此限.
  第1147条 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个人方面并无恶意,债务对于其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支付损害的赔偿.
  第1148条 如债务人系由于不可抗力或事变而不履行其给付或作为的债务,或违反约定从事禁止的行为时,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
  第1149条 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除下述例外和限制外,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现实的损害和所失可获得的利益.
  第1150条 如债务的不履行并非由于债务人的诈欺,债务人仅就订立契约时所预见的损害和利益负赔偿的责任.
  第1151条 不履行债务即使由于旋转人的诈欺,关于债权人因不履行而遭受现实的损害和丧失可获得的利益所受的赔偿,应以不履行契约直接发生者为限.
  第1152条 如契约载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应支付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时,他方当事人即不应取得较大于规定数额或较小于规定的数额的赔偿.
  第1153条 关于支付一定金额的债务,基于迟延所生的损害赔偿,除有关交易和保证的特别规定外,仅得判令支付法定利息.
  前项损害赔偿的成立,无须债权人证明其曾受损害.
  第一项的利息仅自催告清偿之日起算,但法律规定依法当然进行计算利息的情形,不在此限.
  第1154条 原本所生利息到期未付时,得依裁判上的请求或特别的约定而产生复利;但在任何情形,此项产生复利的利息以满足一年者为限.
  第1155条 但到期未付款项,如地租.房租.永久或终身定期金的各期应付金额,应请求或约定之日起产生利息.
  前项规定并适用于返还果实及第三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利息的情形.
  第五目 契约的解释
  第1156条 解释契约时,应寻求缔约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
  第1157条 如一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宁舍弃使该条款不能产生任何效果的解释,而采取使之可能产生某些效果的解释.
  第1158条 文字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契约目的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