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3-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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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3-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


  第1196条 选择的债包含两个以上之物者,亦适用以上各条的原则.
  第四目 连带的债
  第一分目 债权人间的连带关系
  第1197条 几个债权人,如依文书的明文规定,就同一债权各得向债务人为全部清偿的请求,而其中一人受领清偿后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者,即使债权利益须由各债权人分受,该债权在多数债权人间为连带债权.
  第1198条 连带债权的债务人,在未经债权人中一人起诉以前,得随意向任何一个债权人为清偿.
  但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对债务人免除债务时,只免除该债权人应分受的部分.
  第1199条 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有使时效停止进行的行为时,对于其他债权人有同一的效力.
  第二分目 债务人间的连带关系
  第1200条 几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清偿的责任,而其中一人为清偿后,其他数人亦免除其责任者,该债务在多数债务人间为连带债务.
  第1201条 多数债务人所负的同一债务,虽然其中一人的清偿方法与他人不同,仍得为连带债务,例如其中一人的债务附有条件而他人的债务为通常债务,又如其中一人的债务附有期限而他人的债务无期限者,仍得为连带债务.
  第1202条 连带责任必须明白约定,不得推定之.
  前项规则于依法律规定当然成立连带责任的情形,不适用之.
  第1203条 约定为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得依其选择而向债务人中的一人为清偿的请求,债务人不得提出与其他债务人分担债务的抗辩.
  第1204条 债权人对于连带债务人的一人提起诉讼时,并不妨碍其对于其他债务人提起同样的诉讼.
  第1205条 如应交付之物因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的过失而灭失,或于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迟延给付后灭失者,其他债务人不得免除给付其物价金的义务,但不负赔偿损害的责任.
  债权人仅得向债务人中因有过失而致该物灭失时,及迟延给付者,请求赔偿损害.
  第1206条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时,停止时效进行的效力及于全体债务人.
  第1207条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为给付利息的申请时,全体债务人均负给付利息的义务.
  第1208条 连带债务人中一人在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得提出本于债务性质的抗辩,亦得提出专属于自己以及共同于全体债务人的抗辩.
  前项债务人不得提出专属于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抗辩.
  第1209条 债务人中的一人成为债权人的唯一继承人时,或债权人成为债务人中一人的唯一继承人时,混同所消灭的连带债权只以有关该债务人或债权人的部分为限.
  第1210条 债权人同意连带债务人中的一部分割债务时,仍保有使其他债务人连带负责的诉权,但经其免除连带责任的债务人的分担部分应自连带债务中扣除.
  第1211条 债权人单独受领债务人中一人应分担的部分,而未于其受领证书中保留连带责任或自己的一般权利时,只免除该债务人的连带责任.
  债权人向债务人受领等于该债务人应分担部分的金钱时,如受领证书上未表明该债务人应分担的部分已经如数清偿,不得认为债权人免除该债务人的连带责任.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中一人就该债务人应分担的部分起诉时,如该债务人不承诺其债务,或法院尚未对其为不利的判决,前项规定亦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