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3-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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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3-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


  各继承人不得单独免除全部债务,亦不得单独受领价金以代原物.如继承人中的一人已单独免除债务或受领原物的价金时,其共同继承人只得于扣除曾经免除债务或受领价金的继承人所应得的部分后,请求为不可分之物的给付.
  第1225条 债务人的继承人之一被诉请清偿全部债务时,得请求给予期限使其共同继承人参与诉讼,但依债务的性质,只能由被诉的继承人清偿者,不在此限.于此情形,法院得判令该继承人单独清偿全部债务,惟该继承人对其他共同继承人有求偿之权.
  第六目 附违约金条款之债
  第1226条 违约金条款为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为担保契约的履行,而承诺于不履行契约时所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第1227条 主债务无效时,违约金条款亦无效.
  违约金条款无效时,主债务并不因而无效.
  第1228条 债务人负履行迟延的责任时,债权人得不请求给付约定的违约金,而提起请求履行主债务之诉.
  第1229条 违约金为债权人因主债务不履行所受损害的赔偿.债权人不得同时为给付主债务与违约金的请求,但违约金系纯为履行迟延而约定者,不在此限.
  第1230条 无论主债务的履行附有期限与否,须交付或受领一定之物或一定行为的债务人,负履行迟延的责任时,始应支付违约金.
  第1231条 主债务已经一部履行者,审判员得酌量减少违约金.
  第1232条 附有违约金条款的主债务以不可分之物为标的物时,如债务人的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人违反约定,即应支付违约金;债权人得请求该继承人给付全部违约金,或请求各共同继承人给付其分担额或部分,或就抵押的财产请求给付全部违约金,但未违反约定的继承人对违反约定的继承人有求偿之权.
  第1233条 附有违约金条款的主债务可分时,在债务人的继承人中,仅不履行债务者应负担违约金,并仅就其在主债务中应分担的部分负担;债权人对于其他已履行债务的继承人不得请求给付违约金.
  但违约金条款的订定如以防止给付的部分履行为目的,而共同继承人中的一人阻止债权的全部履行时,不适用前项的规定.于此情形,债权人对该继承人得请求为全部违约金的给付,对其他继承人仅得就其分担部分为给付的请求,但其他继承人对该继承人有求偿权.
  第五节 债的消灭
  第1234条 债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消灭:
  清偿,
  更新,
  自愿免除,
  抵消,
  混同,
  标的物灭失,
  取消,
  解除条件成就,此项情形已于前节规定,
  时效完成,此项情形规定于第二十章.
  第一目 清偿
  第一分目 通则
  第1235条 清偿以有债务为前提;无债务而为清偿者,得请求返还.
  对于自然债务自愿为清偿者,不得请求返还.
  第1236条 债务的清偿得由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人为之,例如共同债务人或保证人.
  债务亦得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清偿之,但以该第三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并以消灭债务人的债务为目的而为之者为限,或者,如该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清偿时,以其非为代位行使债权的权利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