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2-生前赠与及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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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2-生前赠与及遗嘱


  第1059条 前条目录,基于负责转交人的请求,于继承章所规定的期限内,在选任执行的监护人面前作成之.作成目录的费用由处分的财产中支付之.
  第1060条 如目录未在上述期限内基于负责转交人的请求作成时,应于次月内,基于选任执行的监护人请求,经负责转交人或其监护人到场而作成之.
  第1061条 如未依前二条办理时,应基于第1057条列举之人的请求,传唤负责转交人或其监护人以及选任执行的监护人,作成上述目录.
  第1062条 负责转交应以揭示和拍卖的方式,出卖包括于处分内的全部动产,但以下二条规定的动产不在此限.
  第1063条 包括于处分内的动产家具和其他动产,附有保存现物的明示条件时,应按转交时的现状移交之.
  第1064条 供土地耕作用的家畜及工具,应认为赠与或遗赠土地的一部分;负责转交人仅负责评定其价额,以便转交时返还相等的价值.
  第1065条 自遗产目录作成日起六个月内,负责转交人应将现金.出卖动产和证券所得的现金和收受的资产运用之.前项期限,如有必要,得予延长.
  第1066条 负责转交人并应运从收取的债权和赎回的年金项下所得的现金;且此种运用应于收得现金后三个月内为之.
  第1067条 此种运用,如赠与人或遗嘱人曾指定应购入财产的种类时,应依照其指示为之;否则,只能用于购入不动产或在不动产上有优先权的权利.
  第1068条 前数条规定的运用,应基于选任执行监护人的请求并经其到场,始得为之.
  第1069条 附有转交义务的生前赠与或遗嘱处分,应基于负责转交人或选任执行监护人的请求,公开之.例如:关于不动产,登录其证书于不动产所在地抵押权登记机构的登录簿;关于现金购入在不动产上有优先权的权利,登录于附有优先权的不动产.
  第1070条 包括于生前赠与或遗嘱处分中的财产未经登录时,债权人和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即使对于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亦得主张其权利;但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及其他被转交人得向负责转交人及执行监护人行使求偿权;即使负责转交人及执行监护人处于清偿力的状况,该未成年人等对于登录的欠缺,亦不得要求回复原状.
  第1071条 登录的欠缺,不得因债权人或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得通过登录以外的方法获悉赠与或遗嘱处分的内容,而认为获得补正或挽救.
  第1072条 受赠人.受遗赠人和处分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及此等人的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对被转交人主张登录的欠缺.
  第1073条 选任执行监护人,如对于财产的确定.动产的出卖.现金的运用.不动产的登录,未能完全遵照上述规定,以及一般地说,如未能尽一切必要的注意使转交义务得以完善并忠实的履行者,应由其个人负责.
  第1074条 如负责转交人为未成年人,即使其监护人处于无力清偿的状况,亦不得以其未履行本节各条的规定而请求回复原状.
  第七节 父母或其他直系尊血亲就
  自己财产为其直系卑血亲进行的分割
  第1075条 父母和其他直系尊血亲,得将自己的财产,为其子女和直系卑血亲进行分配和分割.
  第1076条 此种分割,得按照生前赠与和遗嘱所定的方式.条件和原则,以生前赠与行为或遗嘱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