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2-生前赠与及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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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2-生前赠与及遗嘱


  对宗教师,适用前二项的规定.
  第910条 对于区.乡的救贫院或公益事业所为的生前赠与或遗赠,须经国王命令许可,始生效力.
  第911条 对无受领赠与或遗赠能力之人所为的赠与或遗赠无效,即使利用有偿契约的形式,或假借第三人的名义亦同.使用无受领赠与或遗赠能力人的父母.子女.直系卑血亲及配偶的名义,视为使用假借的名义.
  第912条 法国人仅于某一外国人得为法国人和利益赠与或遗赠的情形,得为该外国人的利益赠与或遗赠.
  第三节 有权处分部分和减除
  第一目 有权处分部分
  第913条 不问生前赠与或遗赠,如处分人(即赠与人或遗赠人)仅有婚生子女一人时,其赠与或遗赠不得超过其所有财产的半数;如有婚生子女二人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如有婚生子女三人或三人以上时,不得超过四分之一.
  第914条 直系卑血亲不问其亲等如何,作为前条的子女计算;但作为子女计算的直系卑血亲由其代位子女继承处分人的遗产者为限;且如子女一人由直系卑血亲数人代位继承时,只以子女一人计算.
  第915条 不问生前赠与或遗赠,如处分人并无子女,而在父系和母系各遗有直系尊血亲一人或数人时,其赠与或遗赠不得超过其所有财产的半数;如仅一系遗有直系尊血亲时,不得超过四分之三.
  前项为直系尊血亲的利益保留的财产,应按法律规定继承的顺序由此等直系尊血亲受领;此等直系尊血亲,对于前项保留的财产,为唯一享有利益之人,在其和旁系血亲共同分割有任何情形,法律规定为其保留的部分不得分配于旁系血亲.
  第916条 无直系尊血亲与卑血亲时,处分人得以生前赠与或遣嘱处分其全部财产.
  第917条 处分人如以生前行为或遗嘱设定用益权或终身定期金,其价值超过有权处分部分时,享有法定保留利益的继承人得就下列两办法中选择其一:或者履行上述处分,或者将处分人有权处分部分的财产所有权委弃于用益权人或终身定期金权利人.
  第918条 处分人以其财产让与于直系继承人之一,而约定由后者对前者支付终身定期金,或由前者保留用益权时,此种财产,仍应依处分人具有完全所有权时的价额,在有权处分部分中扣算之;且如此种财产的价额超过有权处分的限度时,其超过部分应返还于遗产的总体.此种扣算或返还,其他直系继承人如曾同意此项让与者,不得主张;旁系继承人在任何情形,一概不得主张.
  第919条 处分人得以生前行为或遗嘱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全部或一部赠与于其子女或其他继承人,如处分人明白予以应继份以外的特别利益时,受赠人或受遗赠人承认继承时即无须返还.
  赠与或遗赠系在应继份以外予以特别利益的声明,或当时记明于处分行为中,或事后以生前行为或遗嘱的方式补记之.
  第二目 赠与和遗赠的减除
  第920条 在生前行为或遗嘱的处分超过有权处分部分的情形,继承开始时应减除至有权处分的部分.
  第921条 赠与或遗赠的减除,仅得由法律赋予保留遗产利益之人及其继承人请求之;死者的受赠人.受遗赠人或债权人既不得请求此种减除,亦不得享受其利益.
  第922条 减除于总计赠与人或遗嘱人死讯时所遗全部财产后确定之.生前赠与所处分的财产,按赠与时的状态及赠与人死亡时的价额假设的加入遗产的总体.在此总体内,减去遗产的债务后,以其余额,按死者所遗各继承人的资格,计算死者有权处分部分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