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2-生前赠与及遗嘱
第923条 对于生前赠与的减除,须经先将遗嘱所处分的一切财产,尽量减除后,尚有减除生前赠与的的必要时,始得为之;且如有减除赠与的必要,应先减除最后的赠与,依次推及较前的赠与.
第924条 在对继承人的一人减除其生前赠与的情形,如赠与财产与该继承人应继财产系属同一性质时,该继承人得就赠与财产中保持其以继承人资格归其继承部分的价值,虽死者对于该部分财产无权处分.
第925条 如生前赠与的价额超过或相等于有权处分部分时,一切遗嘱上的处分条款均不发生效力.
第926条 如遗嘱上的处分超过有权处分部分时,或减除生前赠与后超过残余的有权处分部分时,应不问全部遗产或特定财产的遗赠,按比例减除之.
第927条 但在遗嘱人明示的声明某一遗赠应较其他遗赠优先给付的一切情形,此种优先权限行成立;全作为此种遗赠客体的财产,仅于减除其他遗赠的价值后法定保留额尚不足时,始予减除.
第928条 受赠人应返还超过有权处分部分的赠与财产所生的果实,此项果实,如请求减除在赠与人死亡后一年内提出时,自赠与人死亡日起算,否则自请求日起算.
第929条 因减除而须返还的不动产,如受赠人就此财产已设定负担或抵押权时,应经此项负担或抵押债务清偿后返还之.
第930条 受赠人将受赠的不动产让于第三人时,继承人对于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个所得行使的减除或返还的诉权,依其对于受赠人本人行使减除或返还诉权的同样方式与同样次序行使之,但应首先就受赠人的财产诉请返还.〔如对数个占有人有〕此种诉权时,应按照让与日期的先后,自最近的让与开始行使之.
第四节 生前赠与
第一目 生前赠与的方式
第931条 生前赠与行为应以通常契约的方式,在公证人前作成之;且应在公证人处留存契约的原本,否则赠与契约无效.
第932条 生前赠与在受赠人以明白的文字表示承诺前不拘束赠与人,亦不发生任何效力. 承诺得于赠与人生前,以事后的公证书为之,并应〔在公证人处〕留存此项证书的原本;但在此情形,赠与对于赠与人仅自其接到证明承诺的证书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933条 如受赠人为成年人时,承诺应亲自为之,或由经其特别授权得对于该赠与为承诺的代理人,以受赠人的名义为之,或由经其一般授权得对于已发生或将发生的赠与为承诺的代理人,以受赠人的名义为之.
前项委任书,应于公证人前作成之;且应以正本一份附入于赠与证书的原本,或附入独立作成的承诺证书的原本.
第934条 妻非依结婚章第217条和第219条的规定经其夫的同意,或夫拒绝同意时,经裁判上的许可,不得承诺赠与.
第935条 对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所为的赠与,应依未成年人.监护及亲权的解除章第463条的规定,由监护人代为承诺.
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得以其财产管理人协助,承诺对其所为的赠与.
但不问未成年人已否解除亲权,其父母,或即使其父母尚存的其他直系尊血亲,虽非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得为未成年人承诺赠与.
第936条 能书写的聋哑人,承诺得由其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