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03-用益权_使用权及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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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03-用益权_使用权及居住权


  第596条 用益权人对于其权利客体 所发生的添附权,享有用益的权利.
  第597条 用益权人享有地役权.通行权及一般所有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且其享有的方法与所有人本人同.
  第598条 用益权人对于用益权发生时正在采掘中的金属矿及石矿,有以与所有权人同一的方法收益的权利;但关于非经特许不得采掘的情形,用益权人于取得国王许可后,始得使用收益.
  用益权人对于尚未着手采掘的金属矿及石矿,尚未开始采掘的泥炭矿,及在用益权存续期中发见的埋藏物,均无权利.
  第599条 所有权人不得以自己的行为或任何方法,损害用益权人的权利.
  在用益权人方面,虽由于其改良而增加物的价值,在用益权消灭时,亦不得请求补偿.
  但用益权人及其继承人,得收回其所装置的镜.画额及其他装饰品;惟负担回复其场所原状的义务.
  第二目 用益权人的义务
  第600条 用益权人按受领时的现状收取用益物;但用益权人须经在所有权人面前,或经合法传唤所有权人后,作成作为用益权客体的动产目录及不动产现状书,始得享有其用益权.
  第601条 用益权人应提供作为善良管理人从事用益的担保,但如依设定用益权的行为免除该项提供担保的义务时,不在此限.对于子女财产有法定用益权的父母,以及保留用益权的出卖人与赠与人,亦不负提供担保的义务.
  第602条 如用益权人不能提供担保,应将不能提供担保,应将不动产出租或寄托;包含于用益权的金额,应为增殖利息而存储;
  出卖日用品所得的代价,亦应为增殖利息而存储;
  此等金额的利息及出租所得的租金,在此情形,归属于用益权人.
  第603条 用益权人不能提供担保时,所有权人得请求将因使用而消耗的动产,比照日用品,予以出卖,而存储其价金;在此情形,在用益权存续期中,用益权人享有其利息:但用益权人得请求,同时审判员亦得按照情况命令用益权人在依单纯的宣誓提供保证.并负责于用益权消灭时返还原物的条件下,保留必要使用的一部分动产.
  第604条 提供担保迟延时,并不影响属于用益权范围的果实;此等果实,从用益权开始时起归属于用益权人.
  第605条 用益权人仅负担为保存用益权客体所必要的修缮的义务.
  大规模修缮仍由所有权人负责;但自用益权开始时起,用益权人未进行为保存所必要的修缮因而引起大规模修缮的必要时,用益权人亦负担该大规模修缮的义务.
  第606条 大墙壁及屋顶的修缮,栋梁及全部屋盖的改造为大规模修缮.
  堤坝.护墙与围墙的全部改造亦同.
  一切其他修缮均系为保存所必要的修缮.
  第607条 所有权人与用益权人均无义务重建因朽废而崩溃或因事变而破坏之物.
  第608条 用益权人,在用益权存续期中,应负责支付一切不动产上的每年负担,如:租税及其他依习惯应以果实支付的捐税.
  第609条 在用益权存续期中,关于所有权人的负担,按下述方法由用益权人及所有权人分担之.
  所有权人负责支付前项负担的费用,用益权人负责支付此项费用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