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03-用益权_使用权及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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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03-用益权_使用权及居住权


  如用益权人垫付此项负担的费用时,在用益权消灭时得请求返还其原本.
  第610条 遗嘱人(对他人)所为终身定期金或扶养金的遗赠,由(对遗赠人财产全部)享有用益权的全部遗赠的受遗赠人支付其全部,或由(对遗赠人财产的一定部分)依包括遗赠享有用益权的受遗赠人,按其收益比率支付其一部分,此项支付,不得(向所有权人)要求返还.
  第611条 根据遗赠就特定不动产享有用益权之人,对于该不动产所负担的抵押债务,不负清偿之责:如用益权人被迫清偿此项债务时,得对所有权人请求偿还,但生前赠与及遗嘱章第1020条规定的情形,不在此限.
  第612条 全部遗赠的用益权人或包括遗赠的用益权人与所有权人间,按下述方法分担债务的清偿.
  先评定作为用益权客体的不动产的价额;然后按照评定的价额,确定分担债务的数额.如用益权人垫付该不动产应负担的金额,用益权消灭时应受原本的偿还,但不得计算利息.
  如用益权人不愿垫付时,所有权人得在下列两种办法中选择其一:或清偿此项金额,在此情形,用益权人在用益权存续期中应支付(所有权人)此项金额的利息;或将作为用益权客体的财产中适足供清偿债务的一部分出卖之.
  第613条 用益权人仅负担有关收益诉讼的费用,以及因此种诉讼而被判令负担其他费用.
  第614条 用益权存续期中,如第三人侵夺不动产,或以其他方法损害所有权人的权利,用益权人负担将此项事实通知所有权人的义务;用益权人怠于为此种通知时,对于所有权人因此所生的损害负全部的责任,与用益权人应为其自己造成的损害负责,正属相同.
  第615条 用益权就个别家畜设定时,该家畜如非由于用益权人的过失而灭失,用益权人无须返还另一家畜,亦无须偿付其评定价额.
  第616条 用益权就兽群设定时,该兽群如非由于用益权人的过失,而由于事变或兽疫,全部灭失,用益权人仅负责以皮革或其代价返还于所有权人.
  如兽群并未全部灭失,用益权人应以该兽群繁殖的头数,补充灭失的头数.
  第三目 用益权的消灭
  第617条 用益权因下列事由而消灭:
  用益权人自然死亡及民事上死亡;
  约定用益权的期间终了;
  用益权人与所有权人二种资格集中于一身;
  经过三十年期间不行使权利:
  作为用益权客体之物全部灭失.
  第618条 用益权人毁损用益物或不修缮用益物而任其灭失,因此滥用其用益权时,用益权亦得因而消灭.
  用益权人的债权人得为保全自己的权利而参加诉讼;并得修缮毁损的部分和提供此后不毁损的担保.
  审判员得按照情况严重的程度,或宣告用益权绝对消灭,或命令所有权人于用益权消灭以前,在对用益权人或其继承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条件下,仅恢复其对于作为用益权客体物收益的权利.
  第619条 非授与于私人的用益权,以三十处为限.
  第620条 用益权以第三人达一定年龄为止,为其存续期间时,虽第三人在到达此年龄前死亡,用益权仍按原定期间继续存在.
  第621条 作为用益权客体之物出卖时,对用益权不生影响;用益权人如未明示抛弃其权利,仍继续享有用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