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一编-人-10-未成年_监护及亲权的解除
第465条 监护人主张分割财产,同样须得上述的同意;但虽无上述同意,亦得承认第三人对于未成年人所为分割财产的请求.
第466条 分割财产应经继承开始地第一审法院选任的鉴定人评价,并依裁判上的方式进行,始能对于未成年人产生成年人间分割财产应有的效果.
鉴定人在上述法院院长或其委任的审判员前,进行忠实并竭力完成其任务的宣誓后,分割继承财产并组织抽签.抽签在法院人员或其所委托的公证人前进行,并由其分发抽得份额.一切其他的分割,一律视为临时而非确定的.
第467条 监护人取得亲属会议的同意,及征求第一审法院王国初级检察官所指定司法人员三人的意见后,得以未成年人名义进行和解.
和解经第一审法院听取王国初级检察官意见而予以认许后,始生效力.
第468条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行为有重大不满的事由时,得向亲属会议提起控诉,如取得会议的同意,并得依亲权章关于此问题的规定,请求拘留未成年人.
第九目 监护的计算
第469条 一切监护人在其监护终了时,均应为管理的计算.
第470条 父母以外的一切监护人,虽在监护监督人提出管理状态报告书.但亲属会议不得强使监护人每年作一次以上的报告.
管理状态报告,作成于不须加贴印纸的纸上,无须任何费用,亦无须经任何裁判上的方式,其提出亦同.
第471条 监护的确定计算,在未成年人到达成年,或解除亲权时,得以未成年人的费用为之.监护人应预支此项费用.监护人所支出的一切有益费用,经充分证明后,应承认.
第472条 监护人与到在成年的未成年人间所为的一切约定,非经事先作成细的计算书并交付证明文件,均属无效,上述各项,应至少于约定前十日,以计算书审核员的收据证明之.
第473条 如计算发生争执时,此项争执的审理与判决,和其他民事争执的审理与判决同.
第474条 监护人所欠的余额,自计算终了日起,无须请求,应即加算利息.
未成年人对监护人所欠款项,仅自计算终了后催告支付之日起,加算利息.
第475条 未成年人对监护人关于监护行为的一切诉权,自其到达成年后,经过十年时效期间而消灭.
第三节 解除亲权
第476条 未成年人依法当然因结婚而解除亲权.
第477条 未成年人虽未结婚,年龄满十五岁后,得由其父,无父时,得由其母,宣布亲权的解除.
此种亲权的解除,经治安审判员,由书记员协助,接受父或母所为的声明而生效力.
第478条 无父母的未成年人年龄满十八岁后,如亲属会议认为其已具有能力,亦得宣布亲权的解除.
在此情形,解除亲权,经亲属会议决议,并经作为亲属会议主席的治安审判员在证书中宣告"该未成年人已宣布解除亲权"而生效力.
第479条 关于前条规定未成年人的解除亲权,如监护人未作申请,而未成年人的嫡堂亲表兄弟姊妹或亲属较近的血亲或姻亲一个或数人认为未成年人具有解除亲权的能力时,此等亲属得请求治安审判员召开亲属会议,以便对此问题进行讨论.
治安审判员依此请求,应召开亲属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