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一编-人-10-未成年_监护及亲权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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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一编-人-10-未成年_监护及亲权的解除


  如未成年人对监护人负有债务时,监护人应于财产目录中为此顶事实的声明,否则即丧失其权利;同时,作成财产目录的公务员责要求监护人作上述声明,并记载其要求于笔录.
  第452条 在财产目录作成后的一个月内,未成年人的一切动产,除亲属会议指定保存原物的动产以外,应经揭示或公告并以笔录载明曾经揭示或公告的事实后,由监护人在监督人的监视下,交由公务员主持的拍卖出卖之.
  第453条 对未成年的财产享有法定用益权的父母,如宁愿保存动产以便返还原物时,免除出卖动产的义务.
  在此情形,父母应以自己的费用,请由监护监督人选任并在治安审判员前宣誓的鉴定人,对其所保存的动产,评定适当的价额.如将来不能将原物返还时,即由父母按动产的评定价额偿还其价额.
  第454条 在监护开始时,除父母担任监护外,亲属会议,应根据估计和斟酌所管理的财产的数量,规定每年度未成年人的费用及财产管理费用的总额.
  在上述决议中,得决定是否许可监护人邀请特别管理人一人或数人,在监护人负责的条件下,协助其进行管理行为.
  第455条 亲属会议应明确规定收入在支付费用后剩余达一定数额时,监护人负有利用的义务:此项利用须于六个月内为之,超过此项期间时,监护人因未予利用负赔偿利息的责任.
  第456条 如监护人未请求亲属会议确定利用开始额时,逾越前条所定利用期间后不问数额如何微小,监护人对未利用数额的利息,均负赔偿的责任.
  第457条 监护人未得亲属会议的同意时,不得为未成年人借入款项或出卖.抵押不动产.监护人纵使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时亦同.
  前项同意,仅于有绝对必要的原因或显明的利益时,始得给与.
  在前项第一种情形,亲属会议,依监护人提出的概算,证明未成年人的现款.动产及收入不足后,始得给与同意.
  在一切情形,亲属会议应指示应予尽先出售的不动产,及其认为有益的一切条件.
  第458条 亲属会议关于此项问题的讨论,仅于监护人向第一审法院请求并取得认许后,才得举行之.第一审法院由不公开合议庭听取王国初级检察官的意见后判决此项请求.
  第459条 出卖由第一审法院人员或受委托的公证人主持,且于当地通行地区连续三个星期日揭示三次后,在监护监督人监视下,公开进行之.
  每个揭示由揭示地区的行政首长检查并证明之.
  第460~461条 监护人如未经亲属会议事先的同意,不得承认或拒绝归属于未成年人的遗产继承.承认遗产继承,仅得在限定继承的条件下为之.
  第462条 曾经以未成年人名义拒绝的遗产继承并无他人承认时,监护人基于亲属会议新决议所为的同意,或未成年人于到达成年后,得回复继承.但应依回复当时的现状进行回复,且不得取消无人继承时期所为的合法出售或其他行为.
  第463条 他人对未成年人所为的赠与,监护人非得亲属会议的同意,不得予以承认.
  对于未成年人所为的赠与,发生与对于成年人所为的赠与同等的效果.
  第464条 任何监护人未得亲属会议的同意,不得提起有关未成年人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亦不得对于他人就此种权利所为的请求迳予认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