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一编-人-02-身份证书

儿童资源网

拿破仑法典-第一编-人-02-身份证书


  第90条 在每一部队中,应置备有关其部队人员的身份证书登记簿一份,并在参谋处另置备有关不带军队的官吏及雇员的身份证书登记簿一份;此项登记簿应与部队和参谋处的其他登记簿以同一方式保存之,并于部队返至王国领土时,送存军事记录保存所.
  第91条 登记簿在部队中应由司令官,在参谋处应由参谋长记明页数并签名.
  第92条 在军队中出生的申报,应于分娩后十日内为之.
  第93条 负责管理身份登记簿的官吏,在登录出生证书于登记簿后之十日内,应将节本一份寄交婴儿之父最后住所地的身份吏,如其父不明时,寄交其母最后住所地的身份吏.
  第94条 军人或军队雇员婚姻的公告,应于此等人的最后住所为之;此等公告,如有关军人的婚姻,并应于举行婚姻仪式前二十五日载入部队的每日命令书,如有关不带军队的官吏及雇员的婚姻,应在同一时期载入一军或一部队的每日命令书中.
  第95条 负责管理登记簿的官吏,于婚姻证书登录于登记簿后,应立即寄送公正抄本一份于夫妻最后住所地的身份吏.
  第96条 死亡证书,在每个部队中,由军需员作成之;关于一带军队的官吏及雇员的死亡,由附属于部队的阅兵检查员基于证人三人的证明作成之;且登记簿的节本应于十日内寄交死亡者最后住所地的身份吏.
  第97条 死亡发生于军队的流动或固定医院时,证书由医院院长作成之,并寄交死亡者所属部队的军需员或附属于部队的阅兵检查员;此等官吏应将证书公证抄本一份寄交死亡者最后住所地的身份吏.
  第98条 当事人住所地的身份吏,收到军队寄交的身份证书公证抄本后,负责立即登录于登记簿.
  第六节 身份证书的订正
  第99条 发生订正身份证书的请求时,由管辖法院基于王国初级检察官的结论决定之,但得对之提起上诉.审理中如有必要,应传讯利害关系人.
  第100条 订正判决,在任何时间,对从未请求订正或未经传唤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主张.
  第101条 订正判决,应由身份吏于收到判决后立即登录于登记簿,并于经订正的证书的备注栏内附记登录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