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第四卷-第8章-论公民宗教
我的主张是,那些把政治的不宽容和神学的不宽容加以区分的人乃是错误的.这两种不宽容是不可分的.我们绝不可能和我们认为是要堕落到地狱里去的人们和平共存,爱这些人也就等于仇视惩罚这些人的上帝;我们必须绝对地要么挽救他们,要么折磨他们.凡是承认神学上的不宽容之处,都绝不可能不产生某种政治效果的.而且只要神学上的不宽容一旦产生了这种效果,主权者即使在世俗方面也就不再是主权者了;从此牧师就成为真正的主人,则国王只不过是牧师的官吏而已.
现在既然已经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国家宗教,那么我们就应该宽容所有能够宽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一点也不违反公民的义务.但是有谁要是胆敢说:教会之外,别无得救,就应该把他驱逐出这个国家之外,除非国家就是教会,君主就是教主.这种教条,只有在神权政府之下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任何政府之下就都是有毒害的了.传说中亨利第四在接受罗马教时所根据的那种理由,是应该使得所有正直的人都脱离罗马教的,尤其是每一个善于思想的君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