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第四卷-第8章-论公民宗教
然而,当我说一个基督教的共和国时,我已经错了;由于这两个名词是互相排斥的.基督教只宣扬奴役与服从的.它的精神是太有利于暴君制了,致使暴君制不能不经常从中得到好处的.真正的基督徒被造就出来就是作奴隶的;他们深知这点,可是对此却近乎无动于衷;这短促的一生在他们的心目中太没有价值了.
有人向我们说,基督徒的军队是非常出色的.我否认这一点;就请他们给我指出这种事实来吧.于我根本就没听说有什么基督徒的军队.有人会向我指出十字军来.关于十字军的勇敢这里不必争论,我只要指出十字军绝对不是基督徒,他们乃是牧师的兵士,他们乃是教会的公民;他们是在为他们的精神的国家而战,但是这个精神的国家却不知为什么竟被教会弄成为尘世的了.明白了这点之后,这就又回到异教主义去了;福音书从来不曾建立过什么民族的宗教,因此在基督徒之间,任何神圣的战争都是不可能的.
在异教皇帝的麾下,基督徒兵士是勇敢的;所有基督徒的作家都这样认为,而且我也相信这一点;可那乃是对异教军队的一场荣誉竞争.自从皇帝成为基督徒,这种竞争就不再存在了;并且当十字架驱逐了鹰旗之后,罗马的所有尚武精神也就消失了.
现在,撇开政治的考虑不谈,让我们回到权利问题上来;并且让我们在这一重要之点上确定我们的原则.社会公约所赋予主权者的统治臣民的权利,正如我所述正如我已经说过的,决不能超出公共利益的界限之外.于是臣民们的意见所应该遵从于主权者的,也以那些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意见为限.但是,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件事对国家却是关系重大.可这种宗教的教条,却只有当其涉及到道德与责任......而这种道德与责任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自己也须对别人履行的时候,才与国家及其成员有关.此外,每个人便都可以有自己所喜欢的意见,而主权者对这些意见是不许过问的.因为,既然主权者对另一个世界是全然无能为力的,所以只要臣民们今生是好公民,则不管他们来世的命运如何,那不是主权者的事情了.
因此,就需要有一篇纯属公民信仰的宣言,这篇宣言的条款应该由主权者规定;这些条款并不是严格地作为宗教的教条,而只是作为社会性的感情,若一个人没有这种感情既不可能是良好的公民,也不可能是忠实的臣民.它尽管不能强迫任何人信仰它们,但是它可以把所有不信仰它们的人驱逐出境;它可以驱逐这种人,并非因为他们不敬神,而是因为他们反社会性,因为他们不会真诚地爱法律.爱正义,也不可能在必要时为尽自己的义务而牺牲自己的生命.但假如已经有人公开承认了这些教条,而他的行为却和他不信仰这些教条一样,那就应该把他处死;因为他犯了最大的罪行,在法律面前他说了谎.
公民宗教的教条应当简单,条款很少,词句精确,无需解说和注释.全能的.睿智的.仁慈的.先知而又圣明的神明之存在,未来的生命,正直者的幸福,对罪犯的惩罚,社会契约与法律的神圣性,......这些便是正面的教条.至于反面的教条,则我只把它限于一条,那即是不宽容;它是属于我们所已经排斥过的宗教崇拜的范围之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