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第四卷-第8章-论公民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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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四卷-第8章-论公民宗教


    我相信从这一观点来发挥历史事实,我们就非常容易反驳贝尔与华伯登两个人相对立的意见了;他们中的一个认为所有宗教对于政治体都是毫无用处的,而另一个则主张基督教乃是政治体的最牢固的支柱.我们能够向前者证明,从没有一个国家是不以宗教为基础便能建立起来的;也能够向后者证明,基督教的法律归根结底乃是有害于而不是有利于国家的坚强体制的.为了让人能够理解,这里只需把和我的主题有关的种种过于含糊的宗教观念再稍加说明一下.
    宗教,就其与社会的关系来说,......无论是一般的关系,还是特殊的关系,......都可以分为两种,即人类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前一种宗教没有庙宇.没有祭坛.没有仪式,只限于对至高无上的上帝纯粹内心的崇拜,以及对于道德的永恒义务;它是纯粹而朴素的福音书宗教,是真正的有神论,我们称它为自然的神圣权利.后一种宗教乃是写在某一个国家的典册之内的,它规定了这个国家自己的神和特有的守护者.它有自己的教条.教仪.法定的崇拜表现.除了这个唯一遵奉这种宗教的国家外,其余所有国家在它看来全都是不敬神的.化外的.野蛮的;它把人类的权利和义务仅伸张到和它的神坛一样远.所有原始民族的宗教便是如此,我们把它叫作公民的或积极的神圣权利.
    还有更奇怪的第三种宗教,这种宗教给人以两套立法.两个首领.两个祖国,使人们屈从于两种互相矛盾的义务之中,并且不许他们有可能同时既是信徒又是公民.喇嘛教即是如此;日本人的宗教便是如此;罗马基督教也是如此.我们称它为牧师的宗教.所以这里就产生了一种无名的.混合的.反社会的权利.
    从政治角度来考察这三种宗教,则它们各有其缺点.第三种宗教的坏处是如此之显著;假如还想要加以证明的话,那么简直是浪费时间.凡是破坏社会统一的,都是毫无价值的;凡是使人们身陷于自相矛盾的制度,更是毫无价值的.第二种宗教的好处,就在于它把对神明的崇拜和对法律的热爱结合在一起;而且因为它能使祖国成为公民崇拜的对象,从而就教导了他们:效忠国家也就是效忠国家的守护神.这是一种神权政体;在这种神权政体之下,人们除了君主之外决不能有任何其它教主,除了行政官之外也决不能有其他别的牧师.于是为国家效死也就是慷慨殉道,而违犯法律也就是亵渎神明;并且让犯罪的人受公众的诅咒,也就是把他供献给了神的震怒:Sacer esto(让他去受诅咒吧).
    但是第二种宗教的坏处,则在于它是建立在谬误与谎话的基础之上,因而它欺骗人民,使人民盲从.迷信,并且把人们对神明的真正崇拜沦为一种空洞的仪式.更坏的是,当它变成排他性的与暴君制时,它会使全民族成为嗜血的和绝不宽容的,从而它就只有靠谋害和屠杀才能够活下去;而且还相信杀死一个不信奉它那种神的人,也就是做了一件神圣的事情.这就使得这个民族对其他的一切民族都处于一种天然的战争状态,那对它自身的安全也是非常有害的.
    所以剩下的就只有人类的宗教,也就是基督教了,......但并非今天的基督教,而是福音书的基督教,那和今天的基督教是截然不同的.由于这种神圣的.崇高的.真正的宗教,作为同一个上帝的儿女的人类也就认为大家都是弟兄,而且把他们结合起来的那个社会是至死也不会解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