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醒读者注意:本章必须仔细研读,对于不能用心的人,我是无法讲明白的.
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由两种原因的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是精神的原因,亦即决定这种行动的意志;另一种是物理的原因,也是执行这种行动的力量.当我朝着一个目标前进时,第一必须是我想要走到那里去;其次必须是我的脚步能把我带到那里去.一个瘫痪的人想要跑,一个矫捷的人不想跑,这两个人都将停留在原地上.政治体也有同样的动力,我们在这里同样地可以区别力量和意志;后者叫作立法权力,前者叫作行政权力.没有这两者的结合,便不可能或者不应该做出任何事情来.
我们已经看到,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并且只有属于人民.反之,根据以前所确定的原则也不难看出,行政权力并不能拥有像立法者或主权者那样的普遍性;因为这一权力仅只包括个别的行动,这些个别行动根本不归于法律的能力,从而也就不属于主权者的能力,因为主权者的一切行为都只能是法律.
因此,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合适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在一处,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他可以充当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他对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极有点像是灵魂与肉体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这就是国家之中之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权者常常被人混淆,其实政府也就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那么,什么是政府呢?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应,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这一中间体的成员就叫做行政官或者国王,也即是说执政者;而这一整个的中间体则称为君主.所以有人认为人民服从首领时所根据的那种行为绝不是一个契约,这是很有道理的.那完全是一种委托,是一种任命;在那里,他们仅仅是主权者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托付给他们的权力,并且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转让这种权利既然是与社会共同体的本身不相容的,所以也就是违反结合目的的.
因此,我把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政,并把这种行政的个人或团体称之为君主或行政官.
正是在政府之中,才能发现中间力量;这些中间力量的比例就构成全体对全体的比例,也就是主权者对国家的比例.我们可以用一个连比例中首尾两项的比率来表示主权者对国家的比例,而连比例的比例中项便是政府.政府从主权者那里接受它向人民所发布的任何命令;并且为了使国家能够处于最佳的平衡状态,就必须......在全盘加以计算之后......使政府自乘的乘积或幂与一方面既是主权者而另一方面又是臣民的公民们的乘积或幂,二者相当.
而且,只要我们变更这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就得立刻破坏这个比例.如果主权者想要进行统治;或者,如果行政官想要制订法律;或者,假如臣民拒绝服从;那么,混乱就会代替秩序,力量与意志就不会协调一致,于是国家就会解体而陷入专制政体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最后,正如在每种比率之间仅仅有一个比例中项,所以一个国家也只能有一种可能的好政府.但是,由于很多种的变故都可以改变一个民族的这些比率,所以不仅各个不同的民族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而且就连同一个民族在不同的时代也可以有好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