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01章-政府总论
为了设法解说可能制约着上述首尾两项之间的各种不同的比例,我可以举一种最易于说明的比例为例,即人口的数目.
假设一个国家是由一万名公民组成的.主权者只能集体地并作为共同体来加以考虑的;但是每单个以臣民的资格,则可以认为是个体.于是主权者对臣民就是一万比一,也即是,国家的每一个成员自己的那一部分只拥有主权权威的万分之一,尽管他必须完全服从主权.假设人民是十万人,臣民的情况依然不变,并且所有的人都同等地担负着全部的法律;然而他的表决权已缩减至十万分之一,于是在制订法律时,他的影响也就缩减到原来的十分之一.这时候,臣民始终为一,但主权者的比率则随着公民的人数而增大.由此可知,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
我所说比率增大,意思是说它离开平等就愈加遥远了.因此,在几何学的意义上比率愈大,则在通常的意义上比率就愈小:在前一种意义上,比率是从数量来评价的,以商数来衡量的;而在后一种意义上,比率是从相等来的,是以相似值来计算的.
因此,个别意志对公意.也就是说风气对法律的比率越小,则制裁的力量就应该越加大.从而政府若要成为好政府,就应该随着人民数量的增多而相应地加强.
另一方面,既然国家的扩大给予了公共权威的受托者以更多的诱惑和滥用权力的方法;所以越是政府越有力量来约束人民,则主权者这方面也就越应该有力量来约束政府.我这里论述的不是绝对的力量,而是国家各个不同部分相对的力量.
从这个双比率中就可以看出:主权者.君主与人民三者之间的连比决不是一项主观臆造的观念,而是政治体的本性的必然结果.还可以看到:首尾两项中有一项,即作为臣民的人民,既然是一成不变地等于"一";因此,这个双比率每一次增大或者缩小,则单比例也就照样地增大或者缩小,从而中项也就随之而改变.由此可见:并不存在任何一种唯一的绝对的政府体制,而是随着国家大小的变化,也就可以有同样之多的性质不同的政府.
假如有人嘲笑这种体系说:为了能找出这个比例中项并组成政府共同体,依我的办法,只需求出人口数字的平方根就行了;那么,我就要回答,我这里引用人口的数目只是作一个例子,我所说的比率并不能单单以人数来衡量,而是一般地要以结合了大量因素的作用量来衡量的;而且还有,假如我是为了用简显的词句来表达我的观点而暂时借用了几何学的名词,我当然并没有忽视几何学的精确性对于精神方面的数量是完全没有用场的.
政府是那个包括政府本身在内的大型政治共同体的小型化.政府是被赋予一定能力的一个道德人格,它同主权者一样是主动的,又同国家一样是被动的;我们还可以把它再分解成其他类似的比率,由此便又产生了新的比例,其中按执政的等级还可以再有比例;由此下去,直至一个不可再分的中项为止,即,直至一个唯一的首领或者最高行政官为止,他可以被认定是代表这一整个序列之中的分数级数与整数级数之间的"一".
我们无须纠缠于这些罗嗦的名词;只需把政府看做是国家之内的一个新的共同体,区别于人民以及主权者,并且是这两者之间的中间体,这也就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