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穆拉比王法典-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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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穆拉比王法典-01


    第十二条 倘卖者已死,则买者可从卖者之家取得本案起诉之五倍的赔偿费.
    第十三条 倘此自由民所提之证人不在近处,法官可予以六个月以内的期限.倘在六个月中不能领到证人时,则彼为说谎者,应受本案应得之刑罚.
    第十四条 自由民盗窃自由民之幼年之子者,应处死.
    第十五条 自由民将宫廷之奴或婢,或穆什钦努之奴或婢,带出城门外者,应处死.
    第十六条 自由民藏匿宫廷所有或穆什钦努所有之逃奴于其家,而不依传令者之命令将其交出者,此家家主应处死.
    第十七条 自由民于原野捕到逃亡之奴婢而交还其主人者,奴主应以银二舍客勒酬之.
    第十八条 倘此奴隶不说其主人之名,则应带至宫廷,然后调查其情形,将其交还原主.
    第十九条 倘藏匿此奴隶于其家而后来奴隶被破获,则此自由民应处死.
    第二十条 倘奴隶从拘捕者之手逃脱,则此自由民应对奴主指神为誓,不负责任.
    第二十一条 自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
    第二十二条 自由民犯强盗罪而被捕者,应处死.
    第二十三条 如强盗不能捕到,被劫者应于神前发誓,指明其所有失物,则盗劫发生地点或其周围之公社及长老,应赔偿其所失之物.
    第二十四条 倘生命被害时,公社与长老应赔偿其亲族银一名那.
    第二十五条 任何房屋失火,前来救火自由民觊觎屋主之财产而取其任何财物者,此人应投于该处火中.
    第二十六条 里都或巴衣鲁奉王命出征而不行,或雇人以自代,此里都或巴衣鲁应处死;代之者得其房屋.
    第二十七条 里都或巴衣鲁为王役而被捕为俘〔?〕,此后其田园交与其他代服军役之人,倘彼归返其乡里,则应归还其田园,由彼自行担负军役.
    第二十八条 里都或巴衣鲁为王役而被捕为俘〔?〕,而其子能服军股者,应以田园予之,由其代父服役.
    第二十九条 倘其子年幼,不能代父服役,则应以田园之三分之一交与其母,由其母养育之.
    第三十条 里都或巴衣鲁因其义务繁重,离弃其田园房屋,其后他人取其田园房屋而代之服役,已届三年,倘彼归而要求其田园房屋时,不得交还之.取其田园房屋而代其服役者应担负军役.
    第三十一条 倘彼离去仅一年即归,则应交还其田园房屋,由其自服军役.
    第三十二条 里都或巴衣鲁于王命远征时被捕为俘〔?〕,塔木卡为之赎还并送至其居地,倘其家有物可以取赎,应自取赎;倘其家无物可以取赎,应由其地之神庙为之取赎.倘其地之神庙无物为之取赎,则应由宫廷取赎之.其田园及房屋不得作为赎金.
    第三十三条 倘德苦或卢布图取得"强制征募的兵士"或在王命出征时使用代人服役的雇佣兵而派遣之,此德苦或卢布图应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