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穆拉比王法典-01
第三十四条 德苦或卢布图占取里都之所有物,伤害里都,以里都为雇佣,在法庭审判中将里都交付更有力之人,或占有国王赐予里都之物者,此德苦或卢布图应处死.
第三十五条 自由民从里都购得国王所赐予之牛或羊者,应丧失其银.
第三十六条 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不得出卖.
第三十七条 徜自由民购买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则应毁其泥板契约,而失其价银.田园房屋应归还原主.
第三十八条 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不得以其与所负义务有关的田园房屋遗赠其妻女,亦不得以之抵偿债务.
第三十九条 如田园房屋系由其自行买得,则彼得以之遗赠其妻女,亦得以之抵偿债务.
第四十条 神妻.塔木卡或负有其他义务之人,得出售其田园房屋.买者应担负与其所买田园房屋有关之义务.
第四十一条 自由民以自由的财产换取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且加付价额时,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仍可以回到自己的田园房屋,并可以收取其所加付的价额.
第四十二条 自由民佃田以耕,而田不生谷,则彼应以未尽力耕耘论,应依邻人之例,以谷物交付田主.
第四十三条 倘不耕耘而任田荒芜,则彼应依邻人之例交付田主以谷物,并应将其所荒芜之田犁翻耙平,交还田主.
第四十四条 自由民租处女地三年,以资恳殖,但怠惰不耕,则至第四年时应将田犁翻.掘松.耙平,交还田主,并应按每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以谷物交付田主.
第四十五条 自由民以其田租与农人佃耕,并将收取其田的佃金,而后阿达得淹其田或洪水毁水毁去其收获物,则损失仅应归之农人.
第四十六条 倘彼非收取佃金,而系按收成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出租田地,则田中之谷物应由农人与田主按约定比例(?)分之.
第四十七条 倘农人于第一年劳动未曾获利,而云?"我将为自己耕田",则田主不得违反其意;其田只应由此农人耕作,至收获时依契约收取谷物.
第四十八条 倘自由民负有有利息的债务,而阿达得淹没其田,或洪水毁其收获物,或因旱灾,田不长谷,则彼在此年得不付谷与债主,而洗去其文约;此年利息亦得不付.
第四十九条 倘自由民从塔木卡取银,而给塔木卡以适于耕种之谷田或芝麻田,而告之云:"田由君种之,田之所生谷或芝麻,务收割而自取之;,倘〔塔木卡之〕农人于田植谷或芝麻,则收获之时,田中所生之谷及芝麻,应仅由田主取之,而以谷付塔木卡,以偿向彼借取之借银之利息,以及塔木卡所付耕田之费用.
第五十条 倘彼所交付以还债者为已种之谷田或已种之芝麻田,则田中所生之谷或芝麻,仅应由田主取之,而以银偿还塔木卡本息.
第五十一条 倘彼无银偿还,则可以谷或芝麻,依王家规定之比价交与塔木卡,以还向彼所借之银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