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穆拉比王法典-01
第一○七条 倘塔木卡托付沙马鲁以某物,沙马鲁已将塔木卡所给彼之一切交还塔木卡,而塔木卡不承认收到沙马鲁所给之物,则此沙马鲁应在神及证人之前揭发塔木卡,而塔木卡因对沙马鲁抵赖之故,应按彼所收回之全数,六倍偿还沙马鲁.
第一○八条 倘卖酒妇不受谷以为西克拉之费,而按超重的砝码收银,而西克拉之定率量比之谷物之定率量为低,则此卖酒妇应被检举,投之于水.
第一○九条 倘犯人在卖酒妇之家聚议,而卖酒妇不报捕此等犯人,送之宫廷,则此卖酒妇应处死.
第一一○条 神妻或精姊不住于修道院中者,倘开设酒馆或进入酒馆饮西克拉,则此自由女应焚死.
第一一一条 卖酒妇赊卖其酒〔?〕六十卡者,至收成时应收谷五十卡.
第一一二条 倘自由民于旅途中将银.金.宝石或其所有的〔其他动〕产,交付另一自由民,托其运送,而此自由民不将受托之物交至所托之地,而占有之,则托物之主应检举其不交托之物之罪,此自由民应按全部交彼之物之五倍以为偿.
第一一三条 倘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有谷或银之债权,不通知谷物主人,即从谷仓或谷场取去谷物,则此自由民因其不通知谷物主人而擅从谷仓或谷场取谷,应被检举,彼应全部交还其所取之谷,且丧失其全部〔货款〕.
第一一四条 倘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并无谷或银之债权,而拘留其人质,则彼应赔偿每一为质之人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一一五条 倘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有谷或银之债权,并拘留其人质,而为质之人以命运而死于取之为质者之家,则此不足以作控诉之根据.
第一一六条 倘人质因遭殴打或虐待,死于取之为质者之家,则人之主人应检举塔木卡之罪;倘〔被取为质者〕为自由民之子,则应杀其子,倘为自己民之奴隶,则被应赔偿银三分之一名那,并丧失其全部〔贷款〕.
第一一七条 倘自由民因负有债务,将其妻.其子或其女出卖,或交出以为债权,则他们在其买者或债权者之家服役应为三年;至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
第一一八条 倘彼交出奴或女奴以为债权,则塔木卡可以继续将〔他或她〕转让,可以将〔他或她〕出卖;不得起诉请求将〔他或她〕收回.
第一一九条 倘自由民负有债务,将其曾为之生育子女的女奴出卖,则女奴之主人得以银还塔木卡,而赎回自己的女奴.
第一二○条 倘自由民将其谷物交存于自由民之家,而藏谷发生缺少情事,或屋主开仓擅取谷物,或根本否认曾藏谷其家,则谷物之主人应对神宣誓,证明其谷物,此屋主应将彼所擅取之谷加倍交还谷物主人.
第一二一条 自由民藏谷于自由民之家,每年每库鲁之谷应交纳五卡之仓租.
第一二二条 自由民如将银.金或不论何物,托自由民保藏,则应提出证人,证其所有交付之物,并订立契约,方可托交保藏.
第一二三条 倘彼托交保藏时并无证人及契约,而其交藏之处否认之,则此不能作为起诉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