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穆拉比王法典-01
第五十二条 倘塔木卡之农人不于田中生殖谷物或芝麻,其契约亦不得变更.
第五十三条 倘自由民怠于巩固其田之堤堰,而因此堤堰破裂,水淹〔公社之〕耕地,则堤堰发生破裂的自由民应赔偿其所毁损之谷物.
第五十四条 倘彼不能赔偿谷物,则应将彼本人及其〔动〕产交出以售银,〔此银〕应分与〔公社〕耕地之谷物为水所毁损之人.
第五十五条 自由民开启其渠,不慎而使水淹其邻人之田,则彼应按照邻区之例,以谷为偿.
第五十六条 自由民放水,水淹其邻人业已播种之田,则彼应按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赔偿谷物.
第五十七条 倘牧人未与田主商议放羊吃草事,未通知田主而饲羊于田,则主人应刈割其田,除此之外,应由不通知田主而饲羊于田之牧人按每一布耳凡二十库鲁之额,以谷赔偿田主.
第五十八条 当羊离开牧场〔?〕而全部畜群〔?〕都被拘留在城门内之后,倘牧人仍纵羊于田,且饲羊于田,则牧人应看守其饲羊之田,并在收获时以每一布耳凡六十库鲁之谷物,赔偿田主.
第五十九条 倘自由民不通知园主而砍伐自由民园中之树木,则应赔偿银二分之一名那.
第六十条 倘自由民以田地交与种园者培植果园,而种园者培植果园,将于四年中将果园培成,则至第五年,园主与种园者均分;园主应先选取其自己的一份.
第六十一条 倘种园者未将田地完全培成果园,而留一部分未种,则未种部分应属于种园者应得之份.
第六十二条 倘种园者未将给彼之田培成果园,如其为已恳之地,则种园者应就该地抛荒年数,按邻区之例,赔偿田主以佃金,并须将田地加工整修,以之交还田主.
第六十三条 如其为处女地,则彼应将田地加工整修,交还田主,并按每年每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赔偿谷物.
第六十四条 倘自由民以果园交与种园者培植〔枣椰树〕,则种园者于其掌管该园期中,应以果园收入的三分之二交与园主,而自取三分之一.
第六十五条 倘种园者未将果园培植,而收入减少,则彼应照邻区之例交付果园之佃金.
第六十六条 倘自由民向塔木卡借银,塔木卡追索债款,而彼因无物可还,将其已培植之果园交与塔木卡,并告之云:"请取园中之枣,以还你之银",则此塔木卡不得同意.园中之枣仅应由园主收取,并按照契约规定,偿还塔木卡之本银及其利息,园中剩余之枣仍归园主所有.
第六十七条 倘自由民建筑房屋,而与之并列......
(以下阙文三条)
......应交他......
第七十一条 倘〔自由民〕以谷物.银或〔其他动〕产购买本为邻人所有而与赋役有关之房屋,则彼应丧失其一切付出之物,房屋应还原主.倘此房屋与赋役无关,则彼可以购买;彼可以用谷物.银或〔其他〕动产购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