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神-公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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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神-公则-(1)


    再证 试指出反面的不通,则这个命题更容易得到证明.如果一个实体可以为另一个实体所产生,则认识这个实体,必须依靠认识它的原因(据公则四);这样(据界说三),它就不是实体了.
    命题七 存在属于实体的本性.
    证明 实体不能为任何别的东西所产生(据前命题的绎理);所以它必定是自因,换言之(据界说一)它的本质必然包含存在,或者存在即属于它的本性.此证.
    命题八 每一个实体必然是无限的.
    证明 具有一个属性的实体(据命题五),必然是唯一的实体,而这个唯一的实体的本性就是存在(即命题七).因此按其本性,它的存在,不是有限的,就必定是无限的.但实体不能是有限的存在,因为(据界说二)它必定为具相同性质之另一个实体所限制,而这另一个实体,也一定必然存在(据命题七).这样,就会有两个具相同属性的实体,这是不通的(据命题五).所以实体必然是无限的存在.此证.
    附释一 说任何一物是有限的,其实就是部分地否定它的某种性质的存在,而说它是无限的,也就是绝对地肯定其某种性质的存在,所以(据命题七)每个实体必定是无限的.
    附释二 无疑地,凡对事物没有正确的判断,而且不习于考察事物的第一因的人,对于我的第七命题必难于了解.这当然由于他们既不能辨认实体的分殊(modificationes)与实体自身的区别,又复茫然于万物产生的情状.所以他们难免不因看见自然事物,均有原始,遂误认实体也有原始.因为凡是不知道事物真正的原因的人,总是混淆一切,毫不踌躇地以为树木也与人一样,可以说话,或以为人是土石造成的,或者是种子长成的,并且相信每一形式均可以互相转变成任何别的形式.又凡不知道神性与人性的区别的人,最容易拿人情去拟神,说神也具有人情,而那不知道情感的起源的人,附会得尤其厉害.倘若我们能够稍稍注意探究实体的性质,就不惟不会怀疑第七命题的真理,其至于会认它为定则,而当作一种常识了.因为我们就会知道:实体是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换言之,想要知道实体,无须凭借他物的概念.反之,分殊乃是在他物内并通过他物而被认识的东西;想要知道分殊,必须从它所依存的东西的概念中去寻求,所以我们对于不存在的分殊,也有形成真观念的可能.因为这种不存在的分殊虽说在理智之外并不真实地存在,然它的本质却包含在他物之内,所以凭借他物,即可加以认识.反之实体的真理虽亦不存在于理智之外,但实体的真理却基于它自身,即由于它是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缘故.假如有人一面说他对实体有一个清楚明晰的观念,亦即真观念,而一面又怀疑这个实体是否存在,则他的错误与那自称他有了一个真观念而又怀疑这观念是假的正相同(只须细思,此理自明).同样,假如又有人说实体是被创造而成的,这种说法实与说假观念可以成真观念相同,其矛盾不通,真是无以复加.所以我们必须承认实体的存在,正如实体的本质那样,乃是一永恒的真理.因此,我们对于"没有两个具有相同本性的实体"这一个命题,可以用另外一个方法加以证明,我认为值得在这里指出这个办法.但为了按照次序来进行证明,必须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