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十六
立法家若期望在这个初创的理想城邦的育婴院内看到大群最为健康的体格,他必须预先注意到婚姻制度,至于婚姻,他应该考虑配偶两方的年龄和他们的品质.拟订婚姻法规时首先想到的,应是夫妇各自的与共同的生命分期,让他们生育年龄的起讫作成适当的配合,务使双方的生理机能在这个时期足以相匹,不致于男人精力还是旺盛而妇女已不能妊娠,或者妇女尚能怀孕而男人已衰老.年龄不合适的配偶常常成为夫妇不睦.以至家中吵吵闹闹的原因.其次就得想到子女及其父母之间的年龄差别.一方面,这个差数不能太大......年龄过高的父亲对他们的子女就不易做到充分的提携,而子女对于他们的父母也未必能克尽孝养之道;但是,另一方面,这个差数又不能太小.子女和父母的年龄相近也有许多不利之处:子女对于双亲几乎可以看作同辈,这就自然地缺少尊敬,还有对于家务管理也容易发生争执.立法家应该想到的第三件事情......从刚才旁涉的两项转到当初的本题......就是足以符合他的城邦所需要的大群健康儿童的体格.
现在,只要采取一项措施,这些所有要求都可以达到.就常例说,生育期,男人终止于七十岁,女人终止于五十岁;两方的婚配就应该规定在与此相符的期间〔成婚的夫龄应该高于出嫁的妇龄二十岁〕.年轻男女成为双亲是不利于子嗣的.整个动物界中凡牝牡早配者,其幼体常常有很多缺点:身型既较弱小,且往往多雌性.人类的情况也是这样,这可以拿各邦的情况来做证明.凡是习惯于男女早婚的各邦,居民常常身体矮小而发育不良.年轻的母亲分娩较困难,死于产褥者也较多.据有些记载,特罗埃岑人在祈求神兆时所得的谶示〔"莫耕闲地"〕,其用意便在警戒他们早婚的陋俗.谶语的含义不在庄稼,而是在隐喻特罗埃岑人特多夭亡的原因就在于少女的早嫁.妇女一经嫁人,便不能约束,因此,如果家庭不过早地遣嫁女儿,自可有助于性欲的节制.男子在他的种子的生长尚未成熟之前,便行媾配,据说也有碍于其体质的发育.......在生理发育过程中,种子也有它本身的生长时期,这个时期一般男子都属相近,或者所差很小.......因此,妇女的出嫁年龄应规定在十八岁,男子的成婚年龄则应是三十七岁前后.倘使男女都能谨守这样的规定而按时成为眷属,那么两方媾配开始既同在人生健壮的岁月,他们生殖能力的消失也不致有多大参差.子女的继承于双亲者也恰好相当.按我们的期望,婚后随即繁殖,儿子就可在自己壮盛年龄接替老父的事业,这时父亲年近七十,已经是生机耗竭.不胜迟暮之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