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城邦中,大部分法律的确不过是些芜杂的条例;但是我们也得明白其中并不全无归趋,至少也有一个目标,这个目标就是霸业.譬如在拉栖第蒙和克里特,他们的教育制度和大部分的法律就是根据从事战争这一目的制订的.所有强盛而力量足以征伐别国的民族都特别重视武德,斯居泰人.波斯人.色雷基人和克尔得人都是这样.在这些民族中,有的就颁行鼓励武德的专律;据说迦太基对于士兵,每次出征就授以一个新的腕环以示光荣.在马其顿,曾经设置过一条专律,凡尚未杀过一个敌人的男子,腰间只可束络..斯居泰人的习俗,凡从未杀敌的男子,在某日宴庆的传杯仪式中,他就不能参与这种欢饮.
伊卑里人也是一个好战的民族,在他们那里流行着一种相似的尚武习俗;死者坟墓周围,绕以尖石,标志他生前的战功,这些尖石的数目就是他生平所杀敌人的数目.
各民族间都流行着这类同样是提倡尚武精神的许多传统规矩,有些出于习俗,有些定为法制.不过,对于一个清明而能时常反省的人看来,作为一个政治家而竟不顾他人的意愿,而专心于制服并统治邻邦的策划,这是很可诧异的.这种统治实际上是不合法的,一个政治家或者立法家怎能设想到非法的事情?掌握了权力就不顾正义,这种不问是非的强迫统治总必然是非法的.更没有其它的技艺或学术可同这种政治家的本领相比拟.医师或舵师都绝对不应对于病人或水手运用诱骗或强迫手段.但是,很多人在涉及政治时好象就相信奴隶主对付奴隶的专制为政治家的真本领;人们对于他人,往往采取在自己人之间认为不义或不宜的手段而不以为耻.他们在自己人之间,处理内部事情的权威总要求以正义为依据;碰到自己以外的人们,他们就不谈正义了.这样的行为是荒谬的;世上如有某些分子具备自由的本性而也有另些天然需要受人统治,那么专制的权力就该限于那本来非自由的部分,决不可以把这种权力向任何地方扩张.谁都不会去猎取人类以供食用或用作献祭:狩猎应追逐那些适于所需的东西,而餐桌或献祭所需者应该是可以宰食的野生动物.设想在与世隔绝的某地,有个孤处而幸福的城邦.这个城邦四境无邻,却流传着优良的礼法,大家过着快乐的岁月.当然它将构成一个政体,可是,这种政体就绝对不会以战争为宗旨而倾心于征服敌国,按照我们原先的假定,对这个独立城邦,不会存在任何敌国.
由以上这些论证,已经显然可以明白,倘使大家认为武功也是一种善德,终究不能把它当作人类超乎一切的主要目的:武功只是用来达到人们主要目的的一些手段.优良的立法家们对于一切城邦或种族或社会所当为之操心的真正目的必须是大家共同的优良生活及由此而获致的幸福.在制订法律的时候,对于某些条例自可各尽其变,以适应不同的环境.一个城邦如果接壤于若干邻国,为之立法的政治家就得熟虑国情,而要使其人民预作相应的操练并安排好各种适当的措施,以分别应付每一邻国可能发生的挑衅.但这里所说的一个最好的理想城邦所应具有的目的这一问题,到以后另行论述.
章三
现在我们必须研究那些同样崇尚善德为人类最优良生活而在实践方面却又为道不同的两派学者的意见.有些人就厌弃政治,以为独立的自由人生活异于政治家生活,他们常常乐于安静,宁愿避世寂处.另一学派则认为最优良的生活寓于政治活动之中;人生一定要有"善行"而后可获得"幸福",而一切"无为"的人们就没"善行"可言.两派的持论各有其所是,也都有些谬误.前一学派以为一个独立的自由人生活胜过于做若干奴隶的主人,这是确实的.管理奴隶......对奴隶实行专制......不能称为光荣;在日常的鄙俗事情上发号施令也未必能够表现多么高尚的才德.另一方面,他们把权威都视为奴隶主的权威,这就不对了.天赋的自由人和原来是奴隶的人们并不相同,自由人之间的统治与对于奴隶的统治也不相同.但这个论题我们在第一篇论文中已讲得够多了.该学派把"无为"看得过高,竟然认为"无为"胜于"有为",是另一个谬误.实践就是幸福,义人和执礼的人所以能够实现其善德,主要就在于他们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