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经验证明,一个极为繁庶的城邦虽未必不可能.却总是很难使人人都能遵守法律而维持良好的秩序.凡以政治修明著称于世的城邦无不对人口有所限制.这种事实,我们也可在理论上给予辩明.法律就是某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法律的习惯.可是,事物如为数过多,就难以制定秩序.为无定限的事物创制秩序,只有神才可能,神维系着整个宇宙的万物,为数既然这样的多,其为积又这样的大,却又能使各各依从规律,成就自然的绝美.这里,我们可以论定最美的城邦,其大小必然有个限度,以适合上面所阐释的秩序.又,我们还须注意到,正如各别的动物.植物和无生命的工具那样,城邦的大小也各有它适中的限度.任何事物倘使过小或过大都将丧失天赋的能力而不克尽其作用.这种事物有时由于性能不良,有时便完全丧失其本性.以船为例:一艘只有一指距长或竟有两径长的船都不成其为一艘船;即使一艘船的尺寸不至于那样失常,还是可能嫌它大了些或是嫌它小了些,因而不利于航行.邦国亦如此.若组成一个城邦的分子太少,这在生活上就无法自给自足,而城邦的目的却在自给自足.一个城邦,如果像个民族国家那样,人口太多了,尽管在物质需要方面的确可以充分自给,但是它既难以构成一个真正的立宪政体,也就终于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城邦.为数那么多的群众,谁能做他们的将领加以统率?除了具有斯顿笃那样的嗓音,谁又能给他传令?
因此,当城邦初成立时,其人口的底数只要在一个为达成优良生活的政治体制的目的中,大家可以通工易事而能自给,便足够了.人口逐渐超越当初的底数,这就成为较大的团体,而仍是一个城邦;但是,上面已说明,这样的增加不能无限地进行.只要环顾实际,我们就不难规定这种限度.一个城邦的活动一部分出于执政人员,一部分出于被统治的人众.执政人员的职责是断案决事和发号施令.一个城邦的公民,为了解决权利的纠纷并按照各人的功能分配行政职司,必须互相熟悉各人的品性.倘各不相知,那职司的分配和案情的裁断两者都不免有所失误.对这类重大事件,临时随意处理,总会多出纰漏,但是人口倘使确属过多,就显然没法作周到的措置.在人口过多的城邦中,外侨或者客民如果混杂在群众之间,便不易查明,这样,他们就不难冒充公民而混用政治权利.
从这些分析中,我们已经可清楚地见到一个城邦最适当的人口限度:这该是足以达成自给生活所需要而又是观察所能遍及的最大数额.关于城邦的大小问题,这里已讲得足够多而可以结束了.
章五
相似的论点也可应用到土地问题上.就土壤的性质说,当然,人人却愿意在自己境界内可能种植一切庄稼,使大家各得所需,样样都不缺乏,保证全邦高度的自给自足.就国境的大小或土地的面积而言,应当以足使它的居民能够过闲暇的生活为度,使一切供应虽然宽裕但仍须节制.我们所拟的这种限度是否确当,等到今后在研究财产和致富的一般问题及财产的执管和利用问题时,另行详述.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人们的生活思想往往趋于两极,或者自甘俭朴,或流于豪奢.至于土地的坐落......虽然某些问题有待于征询军事家的经验......我们可以提供这样的建议:一个城邦的地理环境应该是敌军难于进入而居民却易外出的.关于人口方面所说"观察所能遍及"的条件,对土地方面也一样合适.凡易望见的境界也一定有利于防守.中心城市的位置,按照我们的理想应有海陆方面的通道.第一个要点是曾讲到过的,城市为全邦的一个军事中心,四围有警,都能由此派遣赴援的部队.第二,它也应是一个商业中心,具有便利的运输,使粮食.建筑用木材以及境内所产可供各种工艺的原料都易于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