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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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卷四


    政体应该有多种的情况及其所以分化的原因已经说明.我们现在可以进而说明各政体中的两个类型......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从已说过的情况看来也显然分化有若干变异的品种.这些政体因平民和著名人物的组合成分的变异而发生变异.就平民来说,其中一部分从事农作;第二部分是以工艺和制造为业;第三部分为经营卖买的商人;另一部分是在海上作业的人们,其中有些是海军,有些经商海外,有些从事航海,有些则是以渔捞为生.我们可以注意到这里所区分的行业,在很多地方往往都是某一行业特别兴盛而人数独多;如塔兰顿和拜占庭的渔民,雅典船舰上的桡手,爱琴那和启沃岛上的外海估客,还有得内杜斯岛上的航渡水手,都可举作这样的例.又一部分是无技艺的劳工,以及家无积蓄.日以劳作谋生.终年不得休闲日子的人们;又一(第六)部分是并非双亲都是公民的后裔;还可有相似性质的其它部分.著名人物以财富.出身(门望).才德.文化以及类似的各种标准划分为各个部分(流品).
    平民政体的第一个品种是最严格地遵守平等原则的品种.在这种城邦中,法律规定的所谓平等,就是穷人不占富人的便宜:两者处于一样的地位,谁都不做对方的主宰.有些思想家则认为自由和平等在平民政体中特别受到重视,我们如果认为他们所设想的是恰当的,那么就应让所有的人尽可能地一律参加并分配政治权利.因为平民总是占居多数,由多数的意旨决定一切政事而树立城邦的治权,就必然建成平民政体.平民政体的另一种是以财产为基础,订定担任公职的资格,但所要求的财产数额是低微的;凡能达到这个数额就具有任官的资格,不及格的不能参与公职.又一种是,凡出身无可指摘的公民都能受任公职,而其治理则完全应以法律为依归.又一种为〔不问出身(是否双亲都属自由公民),〕凡属公民就人人可以受任公职,但其治理仍然完全以法律为依归.又一种平民政体和上述这一种类似,凡属公民都可受职,但其政事的最后裁断不是决定于法律而是决定于群众,在这种政体里,〔依公众决议所宣布的〕"命令"就可以代替"法律".城邦政治上发生这种情况是德谟咯葛造成的.以法律为依归的平民政体,主持公议的人物都是较高尚的公民,这就不会有"德谟咯葛".德谟咯葛仅产生在不以法律为最高权威的城邦中.在这里,民众成为一位集体的君主;原来只是一个个的普通公民,现在合并为一个团体而掌握了政权,称尊为全邦.荷马的诗说,"岂善政而出于多门",他所谓"多"是指多数的民众集体地发号施令或指若干执政各自为主,我们这里不能够确定.可是,这样的平民,他们为政既不以"法律"为依归,就包含着专制君主的性质.这就会渐趋于专制,佞臣一定取得了君主的宠幸而成为一时的权要.这种平民政体类似一长制(君主政体)中的僭主政体.两者的情调是相同的,他们都对国内较高尚的公民横施专暴,平民群众的"命令"有如僭主的"诏敕",平民领袖就等同于.至少类似僭主的佞臣;在这种平民政体中,好像在僭主政体中一样,政权事实上落在宠幸的手里."平民领袖"们把一切事情招揽到公民大会,这样用群众的决议发布命令以代替法律的权威.群众一旦代表了治权,他们就代表了群众的意志;群众既被他们所摆布,他们就站在了左右国政的地位.还有那些批评和指控执政的人们也是同造成这种政体有关联的.他们要求由"人民来作判断";于是人民马上接受那些要求,执政人员的威信从此扫地而尽.这样的平民政体实在不能不受到指摘,实际上它也不能算是一个政体.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法律应该在任一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所不能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平民政体原是各种政体中的一个类型,但这种万事以命令为依据的"特殊"制度显然就不像一个政体,按照平民政体这个名词的任何实义来说,这种政体都是同它不相称的.命令永不能成为通理〔而任何真实的政体必须以通则即法律为基础〕.